1、1怀柔区专利资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怀柔区专利资助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资助办法 )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怀柔区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实施细则的执行工作。第三条 资助办法及本细则所称的资助金,是指对获得专利授权的专利权人以及发明专利转化成功的优质项目的一次性资助资金。第二章 资助金的申请条件第四条 申请专利资助金的专利权人以及专利转化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应为在本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及户籍在本区的自然人。(二)利权人为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专利,第一权利人需是本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或户籍在本区的自然人。(三)专利权属明晰,无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纠纷。第三章
2、资助金的申报第五条 申请专利授权资助金及专利转化项目资助金需提交怀柔区专利授权资助金申报表或怀柔区专利转化项目资助金申报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专利证明材料或项目证明材料三部分。申报材料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名。 2(一)身份证明文件包括: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由申请人签名;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代办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单位介绍信。 (二)申报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资助的,提交专利证书原件及首页复印件。 (三)申报国外
3、发明专利资助金的,应提交下列专利证明材料:1.专利证书、授权公告原件及首页复印件;2.专利证书及其著录项目的中文译文; 3.其它材料或文件。 (四)申报专利转化项目资助金的,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核心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2.如为高新技术企业或专利示范、试点单位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3.其它可证明专利成果转化成功的相关材料。第六条 上述材料应打印或复印在 A4 纸上,文件应整洁、清晰,按照顺序沿左侧装订成册。3第七条 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纸件材料。对于提交的纸件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在指定期限内修改并重新提交。 未在指定期限内重新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第四章 专利授权申请材料审核第八条
4、专利授权资助金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完备的申请材料报送区知识产权局,区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资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办理拨付手续。 第五章 专利转化项目资助金申请的审核及确定第九条 专利转化资助金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完备的申请材料报送区知识产权局,区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资料后,按下列程序进行项目审核及确定: (一)项目初审:区知识产权局负责项目初审,主要对项目实施单位的能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必要时可以到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形成初审意见;(二)专家评审:由区知识产权局根据项目申报情况,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应由单数组成,原则不应少于五名;评审专家依据相关
5、评价指标为每一个项目打分,并提出评估意见。(三)立项决策:根据初审意见和专家评审结果,提出专利转化项目资助方案,报请区科委主任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最终资助对象。4第六章 资金发放第十条 对于事业单位和自然人,采取银行汇款的方式发放;对于企业及其它类型机构,采取转账支票的方式发放。 第十一条 通过银行汇款方式领取专利资助金的,应及时查看银行账户。第十二条 通过转账支票方式领取专利资助金的,应在指定期限内到怀柔知识产权局办理申领手续,不得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领取。 第十三条 以下情况之一视为放弃领取专利资助金: (一)提供银行账户信息有误的; (二)逾期不领取的; (三)因未及时入账造成支票过期的; (四)因保存不善造成支票丢失,未及时通知区知识产权局并通过法院办理公告遗失手续的。 第七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根据专利资助金绩效考评工作需要,申请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知识产权工作情况报告及专利资助金使用情况报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9 月 15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