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4广东海洋大学食堂生活物资采购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食堂大宗生活物资采购工作,维护师生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规定(粤食药监局食营201753 号)、广东海洋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校201729 号)的精神,结合食堂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作为广东海洋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中涉及食材物资采购方面的补充。第二条 常规生活物资分为大宗物资和小型物资。大宗物资指米、油、肉、冷冻类食品、粉这五大类
2、原材料;小型物资是指除米、油、肉、面粉、米粉这五大类以外且年采购量达到一定额度的其它食材及副食品。其他物资是指处上述外其他易耗品及食材。第三条 食堂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二章 大宗物资采购2 / 4第四条 食堂大宗生活物资招投标工作 按照广东海洋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校201729 号)执行,由学校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 饮食服务中心加强对供货商的日常管理,建立考核机制,对于弄虚作假、服务不到位、质量不能保证的供应商报招标与采购工作小组建议进入黑名单。第三章 小型物资的采购第六条 小型物资指米、食用油、肉、粉、冷冻类食品这五大类以
3、外且每类别年累计耗用量在 20 万元以上的原材料及物资。在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食堂物资联合采购小组牵头成立食堂物资招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组),食堂生活物资招标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饮食服务中心,其主要职责有:一、编制招标文件并送学校招标与采购中心审核,在公开的媒体上发布招标信息。二、接受投标报名,提请工作组联合采购小组委派熟悉业务的代表联合进行投标单位资格的预审。对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以确认预审文件的真实性,确认资质。三、对通过资格预审及实地考察的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并接受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的投标文件并组织招标。招标完成后将该项目招标相关资料报招标工作领导办
4、公室备案(原件复印件)。3 / 4第七条 在正式发生供求关系前,必须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否则可以取消供应资格,签订的食品安全责任书需要留一份给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组备案。必须向饮食服务中心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证照复印件,并建立相关的档案资料。各供应商应该主动将需要年审或更换的证照,及时更新至饮食服务中心。第八条 对于在供货过程中出现违反饮食服务中心相关制度和要求的供应商,由饮食服务中心按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直至终止供货关系。第四章 其他物资的采购第九条 其他零散物资是指各类别未达到政府招标限额规定的易耗品等材料。其他物资供应商由饮食服务中心组织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考察小组对供应商进行抽查,根据抽查
5、考察结果和综合比较确定。第十条 考察小组成员由饮食服务中心分管采购工作副主任、饮食服务中心采购负责人、膳食委员会成员等代表共同组成。第十条 与相对固定的供应商签订采购意向协议书,协议书应该载明厂商保证退货、换货、以及索赔与承担食品质量卫生的条款,以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第五章 控制及监督4 / 4第十一条 采购、验收食品必须向厂商索证(卫生许可证、检验、检测化验报告、产品合格证、化验单、商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市场摊点证等)验证,畜禽肉食类产品要索取检疫合格证。第十二条 禁止采购、验收一切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禁止采购、验收超过保持期限的食品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第十三条 学校监督部门负责对招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有关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二、在“采购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小组成员;三、招标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及评标结果的合法性;四、参与招标工作相关人员的职业行为;五、受理采购活动中的有关投诉;第六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食堂物资联合采购工作组和饮食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