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鹤山市专利申请资助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人申请专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专利条例和中共鹤山市委 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鹤山的实施意见(鹤发20152 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鹤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细则的统筹实施及管理工作。三三三 申报专利资助需具备的条件:专利的第一申请人通讯地址在本行政区域的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三三三 专利资助的范围和标准:(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费、实审费按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缴费收据的实际发生额进行资助;(二)已获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按每件 5000 元给予资助;(三)已获国内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按
2、每件 500 元给予资助。三三三 专利资助提出的时间:国内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费、实审费资助按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缴费收据的日期一年内或获得授权后一年内提出;已获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资助申请应自授权日始一年内提出。三三三 专利资助须报送的材料(一)申报申请费、实审费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1.鹤山市国内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2.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缴费收据复印件(原件备查);3.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和请求书首页复印件(原件备查);4.个人申报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单位申报的须提供有效证明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原件备
3、查)。(二)申报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1.鹤山市国内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2.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3.个人申报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单位申报的须提供有效证明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原件备查)。第七条 市知识产权 局全年接受资助申请,负责资助申请材料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按照财政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将资助款拨给申请人。第八条 申报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一)不符合
4、申报条件;(二)不属于资助范围;(三)提交的材料不齐全;(四)专利申请权有争议;(五)专利权有争议;(六)已获得其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七)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第十条 本办法由鹤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鹤山市国内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鹤山市知识产权局2017 年 06 月 29 日鹤山市国内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编号: 专利名称专利类别 专利申请号 专利申请日资助类别 申请费资助 授权资助 专利授权日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金额联系人地址资助受款银行帐户信息开户银行户 名提交的材料清单: 1、鹤山市国内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2、(身份证企业营业执 照副本)复印件 ;3、授权专利资助申请- 专利证书首页复印件 ;4、申请费资助申请- (专利受理通知书、 专利请求书首页、专利申请费/实审费收 费收据)复印件 。帐 号资助代理部门盖章:年 月 日申报单位或个人签章: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 申报时间: 201 年 月 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审核人意见: 年 月 日部门意见: 年 月 日审 核 意 见审批意见: 年 月 日填表说明:一、审核意见栏由鹤山市知识产权 局填写;资助代理部门签 章栏由资助代理部门填写;其他由申报人填写。二、申报材料按鹤山市专利申 请资助实施细则的要求附 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