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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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华南理工大学“985 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 “985 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0596 号)规定,结合我校实际 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985 工程”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建资金以及学校自筹资金。第三条 “985 工程”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学科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学术领军人物和创新团队建设、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国际交流与合作、条件支撑建设等方面。第四条 “985 工程”专项资金按照项目管理的方式,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第五条 “985 工程”专项资金依据中央财政专项与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分期分

2、批核拨经费。预留部分宏观控制经费,学校按照各项目的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绩效等情况,进行统筹安排。第二章 预算管理第六条 “985 工程”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学校 总体预算统筹管理,严 格按照华南理工大学预算管理办法(华南工财字2001第 8 号)执行,确保实现收支平衡。第七条 每年 7 月,各项目负责人和相关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设总体目标和内容,向“985 工程” 办公室提交下年度 经费使用计划。第八条 “985 工程”办公室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审核项目负责人和相关项目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费使用计划,审核结果作为学校下年度“985 工程” 专项经费预算的参考依据。第九条 “985 工程”

3、办 公室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和广东省共建资金计划数,结合项目建设年度实施方案,编制下一年度“985 工程” 专项资 金预算,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报送教育部和广东省相关部门审批。第十条 “985 工程 ”专项资金预算一 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须经“985 工程” 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核定,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调整。第十一条 “985 工程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1.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2.“985 工程”建设项目之外的人员经费支出以及与“985 工程 ”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3.汽油费、餐费及电话费等方面

4、的开支;4.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5.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第三章 拨款与报销第十二条 拨款程序“985 工程”办公室会同 财务处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和广 东省人民政府的年度预算批复,给各项目下达“985 工程” 项目拨款通知单,同时财务处根据“985 工程”项目拨款通知单给予每个项目立项并进行资金的核算与管理。第十三条 借款程序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按职责分工,分别对下列项目的借款出具审批意见,1.“985 工程” 办公室:学科建 设项目;2.研究生院:研究生创新人才培养项目;3.教务处:本科生创新人才培养项目;4.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教学实验公共平台项目;5.人事处:队伍建设项目;6.

5、科学技术处及社会科学处:科技创新基地等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项目;7.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8.党委宣传部和校团委:校园文化建设项目;9.基建处:教学科研用房项目规划和建设等。用于购买仪器设备、实验耗材及图书的借款,项目需填写华南理工大学暂借款单(须借款人、项目负责人、项目主管业务部门负责人和财务主管签名),并根据借款金额和借款用途出具以下资料或补充相关内容:1.须在“华南理工大学暂借款单” 的“备注”中列明拟购仪器设备名称及其型号。2.所购设备、实验耗材价值在 5000 元以上(含 5000 元)10 万元以下的,须提供以下资料中的任何一种:经招标中心审核过的“华南理工大

6、学货物申 购审核表” (该表盖“ 招标中心已 审核”章以及有审核人的签 名);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过的设备购置合同(该合同上盖有“ 华南理工大学 购置合同 专用章” )。3.所购设备或实验耗材单价或批量总价在 10 万元以上(含10 万元)的,须提供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审核意见并附上盖有“华南理工大学 购置合同 专用章” 的设备购 置合同和招标中心出具的书面资料(通常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第十四条 借款金额 在 2 万元(含 2 万元)以下的,由财务处会计科审核人员审签;金额在 2 万元以上至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下的由财务处会计科科长审签;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由财务处负责人

7、审签。第十五条 报销规定所有经费支出均由各项目主管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方可办理报销手续。其中用于购买仪器设备的经费报销,按下列两种情况办理相关手续:1未超出使用范围,使用项目和设备类型均未改变的,按正常的报销手续进行报销,同时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报增手续;2超出使用范围,或者所购设备类型改变的,在办理以上手续时,需出具“985 工程” 办公室对此经费 使用变动情况的审批意见。第十六条 基础设施建 设项目支出按照现行国家和学校基建财务规定进行核算与管理。第四章 财务决算第十七条 财务处负责 定期向“985 工程”办公室报送专项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年末,财务处编制“985 工程” 专项

8、资金年度收支情况报表,随学校年度财务决算统一上报上级部门。决算的内容和要求按财政部、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各项目负责 人和项目单位应向学校上报年度财务总结报告。主要内容有: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第十九条 “985 工程”办公室在各项目单位年度总结的基础上,负责编写学校总体 “985 工程” 年度财务报 告,并同“985 工程”专项资金决算报表上报教育部。第二十条 各项目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可在项目建设期内统筹使用。年度预算资金一经确定,要按照序时进度推进预算执行,年底结余必须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及学校关于加强项目经费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华

9、南工校办20113 号)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学校“985 工程”建设工作组根据有关规定对各项目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物资设备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和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物资设备毁损且情节严重的,将暂停拨款,待其在限期内整改并经核查确已纠正后,方恢复拨款;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 负责人和项目负责单位应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对项目预算的及时执行负责。第二十三条 所有与 “985 工程”专项资金有关的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都应自觉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须及时纠正。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 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南理工大学 “985 工程”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试行)(华 南工研20051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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