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6月2001 年10 月27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 年12 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16 年7 月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7 年11 月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13 条) 第二章 前期预防(14-19 条)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20-42 条)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43-61 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62-68 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69-84 条) 第七章 附 则(85-88 条)一、职业病的范围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