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解读郝琳琳 教授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副院长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副院长(挂职)一、食品安全法的演进 (包括新旧法对 照)二、监 管主体三、食品安全标 准四、责 任主体五、食品生产许 可六、质 量管理要求七、特殊食品八、食品进 出口九、食品安全法律责 任议题议题一、食品安全法的演进 1、“食品安全”的概念 1974年由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广义上讲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数量安全,卫生安全,发展安全。 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将食品安全界定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健康受到损害的一种担保”。 食品安全法所要调整的“食品安全”,则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2、食品安全法的演进阶段 (1)萌芽时期(1949-1963),1950年卫生部设立了我国第一个食品检验机构药品食品检验所,正式开始对食品进行化验和制定食品标准。卫生部门颁发了一些规章,这一阶段只是对由食品引起的疾病进行管理,没有形成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监管比较简单。(2)发展阶段(1964-1979),1964年食品卫生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