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制度 第一节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概述 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涵义 (一)女职工特殊保护:女职工是指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所有女性劳动者。作为劳动者,女职工当然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同时作为劳动者中的特殊群体,女职工还应受到特殊的保护。 女职工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依法加以特殊保护。 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涵义:广义的理解,女职工特殊保护包括女职工同等的劳动就业权保障、同工同酬的劳动报酬权、劳动过程中根据女性的生理特点对其安全和健康的特殊保护。 狭义的理解,女职工特殊保护权是指劳动过程中因女性的生理特点对其安全和健康的特殊保护。我国劳动法第七章“女职工特殊保护”的规定,是狭义的女职工特殊保护。 (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周岁未满周岁的男女劳动者。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是指根据 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依法对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给予特殊保护。如果未成年工是女性,则应受到女工的特殊保护。 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