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教育法的渊源与体系一、教育法的渊源1. 法的渊源(法源)的含义: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不同效力和地位的法的具体表现形式。2. 教育法的渊源含义: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3. 组成(1 )宪法 地位: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一切法的法源)。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通过时间:1982 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施行时间:1982 年12 月4 日具体规定v 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务、各民族一律平等)v 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教育性质和国家管理教育的原则;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的教育义务;工作权限;对特殊群体的教育保护原则;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对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2 )教育法律v 教育基本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地位:“ 教育的宪法” 或“ 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八大 1995.3.18 通过 1995.9.1 施行v 基本法以外的法律/ 单行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