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刑法分则第 1章第 114-139条, 26个条文, 42种罪名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的安全的行为。(一 )本罪的犯罪主体问题本罪主体大多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1、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主体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与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2、丢失枪支不报罪,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3、几类责任事故罪,主体是业务上、职务上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4、 单位可以成为本类罪中少数犯罪的主体:( 1)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 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5)教育设施重
2、大安全事故罪( 6)消防责任事故罪( 7)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后六罪实行单罚制,处罚直接责任者而不处罚单位)(二 )本类罪的罪过问题本罪的罪过可能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1.有的罪只能由故意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2.有的罪只能由过失构成(交通肇事罪)3.有些犯罪行为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但要注意罪名的不同:放火罪与失火罪 (三)本类罪的客体问题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以行为是否可能具有产生不特定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和危险性来认定,而不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明确的犯罪对象。公共安全 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不特定指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既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对象不特定 +结果不特定)(四 )本类罪的构成特征 危险犯问题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险犯较多,也比较典型。其既遂的标准不是看有无现实损害后果,而是看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如果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属于基本犯的结果加重犯。(五)本类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危害公共安全罪很容易与其他犯罪产生想象竞合关系。如实施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常常是以故意杀人、盗窃为目的的,在竞合的情况下 “ 择一重罪处罚 ” (危害公共安全罪本身是重罪通常可能选择)濟南 7.9爆炸案济南人大主任段义和炸死情妇柳海平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