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 本地某集团公司甲于2008 年与南方的一家企业乙签订了一份焦炭供应合同,由本地公司甲向南方企业乙供应总量共计10000 吨的焦炭。就在合同签订后不久,由于国内外市场行情的急遽变化,加之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风暴激荡全球,致使焦炭价格一路飙升,时至2009 年合同履行期,焦炭价格已经由最初的1000 元/ 吨升至1800 元/ 吨。本地公司甲如果继续依然按照原协议价格履行合同,将损失近千万。对此,本地企业提出宁愿依照原定合同标的额的5% 承担违约责任也无意于依照原协议价格履行合同,否则将给企业造成更大的损失。(中华法律网)案例2 : 金某系巫溪县城厢镇门洞村板棚社农民,2001 年举家迁往巫溪县城居住,同年11 月,金将自家房屋出售给同村村民谭某,并将承包的土地、山林无偿、无限期地转包给谭某。2003 年,国家实行退耕还林政策,金又将转包的部分山林收回。2006年,因该县修建五溪口电站需征用谭转包的耕地和林地,双方就征用耕地和林地补偿费的归属发生纠纷,金某起诉到法院,请求解除土地、山林转包关系,收回土地、山林的承包经营权。裁判: 经巫溪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转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