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胞能量代谢仪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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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中国药科大学 所需 细胞能量代谢仪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 066018M21760 采购人:中国药科大学 采购机构: 江苏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时间: 2018 年 5 月 总 目 录 第一册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册 第三章 投标邀请书 第四章 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 第五章 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六章 合同主要条款 第七章 其他说明 招 标 文 件 (第一册) 江苏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中国南京 3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4 一、总则 1、 适用法律 本次招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

2、 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采购代理机构 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 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投标人是 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 投标活动的供应商。 3、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要求) 3.1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

3、技术能力; (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 3.2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 定的特定条件: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 3.3 第 3.1( 5)条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

4、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5 除在招标文件第二册另有规定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 对于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项目: (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 2)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 3)联

5、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 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 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6 在单一品目的货物采购招标中,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有多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只能按照一家供应商计算,评标中在其他条件合格的前提下,选取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进入评标,舍掉其他供应商。 3.7 供应商应当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合法获得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 4、 政府采购政策 4.1 中小企业政策 ( 1)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应 当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6、暂行办法(财库 2011 181 号)第二条或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 2)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的项目,只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和 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文件或 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 ( 4)对于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项目,小型、微型企业联合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

7、行办法(财库 2011 181号)第六条的规定。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6 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 2%的价格扣除。 ( 5)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4.2 节能产品政策 ( 1)拟采购产品属于节 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实行强制采购。 ( 2)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优先采购的, 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实行优先采购 , 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详见本招标文件

8、第五章。 (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节能产品供应商应当提供产品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相应的页面。 4.3 环境标志产品政策 ( 1)拟采购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优先采购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实行 优先采购 , 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五章。 (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环境标志产品应当提供 产品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相应的页面。 4.4 进口产品政策 除在招标文件第二册另有规定外,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 进口产品认定依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 2008 248 号)的规定。 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 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可以

9、参加 。 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4.5 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不享受相关政策。 二、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 5.1 招标文件以中文书写,由第一册和第 二册两部分组成;分别包括以下内容: 7 第一册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册 第三章 投标邀请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六章 拟签订合同的合同文本 第七章 其他说明 5.2 招标文件第二册是第一册内容的具体化、补充和修改,两者之间如果有不一致之处,以第二册内容为准。 5.3 投标人被视为充分熟悉本招标项目及所在地的相关情况

10、,以及与履行合同有关的相关情况;对这些相关情况,本招标文件不一定再列举。 5.4 投标人获得本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内容是否齐全,字迹、图纸印刷是否 清楚;如有缺漏或字迹、图纸不够清楚,请在获得本招标文件时,与采购代理机构联系解决。 5.5 投标人一旦参加投标,即被认为接受了本招标文件中的所有条款和规定。 6、 招标文件的询问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收到的书面询问,将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将答复内容(包括原提出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发给所有获取同一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收到

11、答复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回复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对投标 截止时间 15日后收到的书面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将视其内容,或者给予答复,或者不予答复;对潜在投标人口头提出的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答复。 7、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7.2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8 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收到通知后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回复采购代理机构确认。 7.3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至 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

12、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15 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7.4 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 三、投标文件 8、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 1)投标函; ( 2)开标一览表 (报价表)和明细表 ; ( 3)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 (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 5)投标保证金; ( 6)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 7)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13、。 9 投标文件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报价币制 9.1 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之间函、电、文件和资料往来,都应以中文书写。 9.2 投标人已印刷好的产品说明书等可以用其他文字,但其中要点应附有中文译文。 9.3 除在招标文件第二册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4 除在招标文件第二册另有规定外,投标 报价应以人民币报价。 9.5 投标文件中,如涉及使用外币时,将 以开标当日中国银行总行首次发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现汇卖出价进行投标货币对评标货币的转换以计算评标价格 。9 如果投标人不同意以上折算,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10、 投标人的资质

14、证明文件 10.1 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应当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 政府采购法 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下列 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 (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 的身份证明; (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 6)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

15、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10.2 除在招标文件第二册另有规定外,不进行资格预审。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 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否则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1、 投标货物及服务的技术文件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投标货物及服务的下列有关技术文件: ( 1)投标货物的详细供货范围清单(包括配置情况、主要部件、配套件、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等的名称、品牌、型号规格、主要技术参数及性能、数量、单价、制造商全称及制造地点等); ( 2)投标货物的设计、制造、安装、培训、验收计划; ( 3)投标设计方案及图纸(根据不同货物或系统,选择提供系统总图、设备基础图、与土建配合图、系统内的配管图、与系统外连接的管口尺寸及方位图等); ( 4)投标货物的设计、制造、安装、验收标准; ( 5)投标货物的包装、运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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