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right/duty)第一节 历史上的权利观和义务观康德:“问一位法学家什么是权利,就象问一位逻辑学家什么是真理一样同样使他为难”。权利和义务是历史的产物,是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演进的凝结一、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在古希腊思想家处没有直接议论权利的词句,但正义、正当的讨论已涉及权利的内涵“罗马法学家没有表达对特定个人的权利的专门词汇”(奥斯汀)2当今翻译为“法”或“权利”的拉丁字母“jus”有四种意思接近今天的“权利”含义受到法律支持的习惯或道德的权威,如家长的权威;权力,受到法律支持的习惯权力或道德的权力,如所有人有出卖自己所有物的权力;自由,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自由,如留自己喜欢的发型,即使它触犯了别人的审美感;法律上的地位,即公民或非公民在法律上的人格、地位。3在中世纪,托马斯.阿奎那首次将“jus”理解为正当要求,把人基于自然法的正当要求称为“天然权利”。中世纪末期,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各种利益独立化、个体化,权利观念逐渐成为普遍的社会意识。于是“jus”三种含义被确立下来:权利、正当、法律。格老秀斯指出,“权利是人作为理性动物所固有的、与生具有的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