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变更概述 合同的变更,可以分为广义的合同变更和狭义的合同变更两种。 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和主体的变化; 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化,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化。以下述及合同变更,仅指狭义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具有以下的特征: 1.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而合同当事人保持不变。合同内容的变化,可以表现为合同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规格、价金数额或计算方法、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合同内容的某一项或者数项发生变化。 2.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局部变更,是合同的非根本性变化。 3.合同的变更通常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也可能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4.合同的变更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 二、合同变更的要件 1.原有合同关系有效存在。合同变更是对已有合同的改变,因此合同关系的有效存在是合同变更的首要条件。 如果合同具有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因素,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可以要求撤销或变更原合同。如果只提出了变更合同,而未提出撤销合同,那么在经双方同意变更合同以后,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不得再提出撤销合同,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