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世界区域经济贸易集团 第一节 区域经济贸易集团概述一、区域经济贸易集团概念 区域经贸安排从法律上讲是对世界贸易组织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一种例外。 世贸组织通过关贸总协定第24 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 条明确认了这种例外。 参与区域经贸安排的成员之间相互给予的贸易优惠待遇,可以不受其与区外成员签署的双边或者多边的最惠国待遇的制 约,无须对区外国家或地区实行同样的待遇。 从历史上看,实现货物贸易的自由化是区域经贸安排的核心内容。 根据成员之间合作水平的不同,传统意义上的区域经贸安排可以分为优惠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和经济同盟等形式。 据世贸组织统计, 截止2002 年1 月, 已向该组织通报的区域经贸安排有162 个, 其中近80% 是近十年来建立的。 当前,世界上影响较大的区域经贸安排有欧 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亚太经合组织、东盟自由贸易区和南方共同市场等。 除了如上的多边区域性贸易组织外,还有很多双边自由贸易安排,例如澳大利亚- 新西兰的紧密经贸关系、日本- 新加坡的新时代经济伙伴关系等。 尤其是, 区域经贸安排现已经突破传统的“区域”框架,例如2001 年达成的欧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