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彭洋洋个人防护用品( PPE)邮箱: 电话: 17754140592职业病危害控制技术目 录0102030405法律法规标准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的现状呼吸防护用品的选用听力防护用品的选用个体防护用品监督管理SECTION1法律法规标准依据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 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品 ,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二、总局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 47号令)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职业病防护用品 ,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 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三、部分规范性文件和标准SECTION2劳动防护用品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