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中学学生申诉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制定本制度。一、申诉人和神申诉人1、校内学生申诉的申诉人员是学校在校学生及其监护人或代理人。2、校内学生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所设的教导处、大队部等职能部门及任课教师。二、申诉范围1、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2、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的。3、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侵害的。三、受理申诉的机构1、学校成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室、党支部、学校共、青、妇、民主党派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书面提出的申诉。2、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办公室,作为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3、申诉受理机构是学校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