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三、国际私法学说14世纪前,被称为国际私法的萌芽时期。在古代,各国间就已经出现了国际民事往来,但古代文明国家普遍否认外国人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外国人仅具奴隶的身份。古希腊各城邦的法律,对于外国人的婚姻、财产遭到损害时,都不给予保护。古罗马建国初期也只承认罗马公民是权利主体,外国人被视为“敌人”,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而更说不上适用外国法。随着罗马的扩张和同其他民族交往的增加,一方面它注意到其他法的存在,另一方面提出如何处理罗马市民和异邦人的关系问题。因此,逐渐产生一种专门调整罗马市民与非罗马市民间,以及非罗马市民相互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万民法”。它的特点是:由法官根据当事人的血统确定每个法律的适用范围。所以,这种万民法仍然是国内法,它常被视为国际私法的萌芽。由于它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也不是法律的适用规则,所以,当时并没有产生国际私法。到了公元476年, 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欧洲大陆各民族迁徙频繁,但一个民族异地迁居,仍然保留原有的法律习惯。如拉丁民族遵守罗马法,日尔曼民族遵守日尔曼法,法兰克民族遵守法兰克法。也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