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学论文-宪法关于土地制度相关内容的演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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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宪法关于土地制度相关内容的演变一1949 年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具体内容: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取消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发展新民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地变农业国为工业国。第二十七条 土地改革为发展生产力和国家工业化的必要条件。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民团体,经过清除土匪恶霸、减租减息和分配土地等项步骤,实现

2、耕者有其田。(2)历史原因:由于抗日战争和国共内战的巨大冲击力,在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满目疮痍,各个方面都需要复苏回升。这个时候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不仅可以安抚农民,巩固新生政权,还可以调动农民,让农民对土地进行治理优化,促进新中国的发展。但这里其实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相违背,不会长期实行,因此为新的土地制度的改革埋下伏笔。二1954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具体内容第八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第十三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2)主要原因:1950 年制定了

3、土地改革法 ,三1975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主要内容: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在城镇街道组织、农村人民公社的生产队统一安排下,从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同时,要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第六条 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第七条 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现阶段农村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一般实行三级所有

4、、队为基础,即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在保证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牧区社员可以有少量的自留畜。四1978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主要内容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在城镇或者农村的基层组织统一安排和管理下,从事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同时,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第七条 农村人民公社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现在一般实行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

5、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生产大队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向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过渡。在保证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在牧区还可以有少量的自留畜。五1982 年宪法(1)主要内容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六1988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主要内容第二条 宪

6、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七1993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主要内容第六条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修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

7、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八1999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主要内容第十五条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九2004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主要内容第二十条 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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