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市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违规处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在职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树立良好师德形象,不断深化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师,为全市在职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和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第三条 “有偿补课”是指教师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在双休日、节假日和其他课余时间进行的教学辅导和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授课并获取利益的行为。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从事有偿补课:1.招收中小学生在家中或在校内外单独或与他人合伙租(借)用场地进行教学活动的;2.利用职务之便,强制、诱导或暗示中小学生参加辅导的;3.在校外培训机构从事教学活动的。第五条 从事有偿补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1.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情节较轻的,对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处分,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