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医务科 刘新矿2011-4-21 目 录1 、执业医师法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3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4 、民法通则5 、母婴保健法6 、传染病防治法7 、护士管理办法8 、药品管理法9 、献血法10 、治安管理处罚法11 、刑法有关内容12 、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执业医师法1998 年6 月26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9 年5 月1 日起施行) 第二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