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佳23 孙某系某外资服装企业外聘的副总经理,公司创立之初,公司的总经理就是看中孙某曾经在国家某部委工作过的经历,期望孙某的加入能为公司日后的发展带来一些政策与税收等方面的帮助。孙某也是个性中人,与总经理商谈之初就展现出其很强的公关能力与丰富的社会资源,并答应总经理在公司成立的半年内自己可以不领工资,半年之后如果业务有所进展,总经理再发工资不迟。2007年5月孙某正式以公司副总经理的身份开始工作。但是直至2008年3月公司发现孙某并未像其保证的一样为公司带来利益,反而因其机械的管理方式导致员工的大量流失以及业务量降低。公司决定将孙某的主要负责范围由销售与人事调整为行政。同年5月,孙某提出辞职,并同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缴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 4 公司曾口头许诺其入职之后可享受月薪2万元,职务副总经理,服务年限5年的待遇,但是入职后长达1年的时间公司既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月薪更从未发放过,自己能背负如此大的压力工作至此已经很不容易,公司还单方调整了他的工作范围与权力,因此公司必须为其行为承担后果。5 公司未支付孙某工资是因为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