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卫生部医政司发布2009 270 号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齐玉梅第三章 质量管理(1424)内 容第一章 总则(15)第二章 执业条件(613)第四章 管理与评估(2526)1234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指南卫生行政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归属医院医疗部门管理第一章 总则要求医疗机构设立营养科业务科室 第一条 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临床营养学的发展,提高营养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三级医院和具备条件的二级医院应设立临床营养科,其他医院可设立营养诊室。 第三条 临床营养科是对各种原因引起的营养代谢病(包括营养失调)的患者通过营养检测和评价进行营养诊断,并使用药品或非药品类营养治疗产品对患者进行营养治疗的业务科室。 第四条 临床营养科应在医院医疗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加强对临床营养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证临床营养科按照安全、准确、及时、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