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买方合同编号: CDT HRBNo.1TPC-E-261卖方合同编号: 大唐哈尔滨第一热电厂 2300MW 新建工程综合办公楼多联式空调机组 采购合同买 方: 大 唐 黑 龙 江 发 电 有 限 公 司 哈 尔 滨 第 一 热 电 厂卖 方 : 黑 龙 江 省 金 泽 机 电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有 限 公 司2008 年 12 月 07 日1目 录第一章 合同协议书 .3第二章 合同条款 .4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51 定义 .52 合同标的 .63 供货范围 .64 合同价格 .75 付款 .76 交货和运输 .87 包装与标记 .108 技术服务和联络 .119 监造与检验 .12
2、10 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1411 保证与索赔 .1712 保险 .1913 税费 .1914 分包与外购 .1915 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2016 不可抗力 .2117 合同争议的解决 .2118 专利权 .2119 合同生效 .2220 适用法律及其它 .22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23第三章 合同附件 .26附件 1:技术规范 .262附件 2:供货范围 .26附件 3: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 .26附件 4:交货进度 .26附件 5: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26附件 6:价格表 .26附件 7: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 .30附件 8:分包与外购 .30附件 9:大部件情况
3、.30附件 10 履 约 保函(格式) .31附件 11:廉政保 证合同 .32附件 12:大唐哈尔滨第一热电厂 2300MW 新建工程 综合办公楼多联式空调机组 技术协议 .343第一章 合同协议书本合同于 2008 年 12 月 07 日,由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一热电厂(以下简称“买方” )和黑龙江省金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 )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鉴于买方为获得以下货物和伴随服务,即(综合办公楼多联式空调机组)而公开投标,并接受了卖方以总金额(1320000 元)人民币:壹佰叁拾贰万元整(以下简称“合同价” )提供上述货物和服务的投标。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
4、1 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相同。2 下述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并相互补充和说明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前后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时间发生在后的为准;图纸和文字发生矛盾时,以文字说明为准;如标准有不一致的,以要求较高的为准。2.1 合同条款2.1.1 通用条款2.1.2 专用条款2.2 合同附件(由以下 12 个附件组成合同的附件)附件 l技术规范附件 2供货范围附件 3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附件 4交货进度附件 5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附件 6价格表附件 7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附件 8分包与外购附件 9大部件情况附件 10履约保函(格式)
5、附件 11廉政协议书附件 12其他2.3 中标通知书2.4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2.5 投标文件及其补充;2.6 澄清文件;42.7 其它补充资料、图纸、会议纪要、往来传真及双方正式签署、确认的其它书面文件等。3 考虑到买方将按照本合同向卖方支付,卖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4 考虑到卖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买方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或其他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金额。5 未尽事宜,双方根据需要,经协商可另外签订补充合同。6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7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副本 8 份,甲方执 6 份,乙方执 2 份 买方 卖方单位名称: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一热电厂(公章)单位名称:黑龙江省金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地 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建国村 地 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246 号邮 编:150078 邮 编:210018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红旗支行 开户银行:哈尔滨道里区工程农村信用合作社帐 号:3500061109003411196 帐 号:140240122000001708联 系 人:邹本骞 洪 雷 姚为奎 联 系 人:刘立群电 话:0451-8709
7、1149 87091161 87091164 电 话:0451-84683775 13304512005传 真:0451-87091161 传 真:0451-846597002008 年 12 月 07 日 2008 年 12 月 07 日5第二章 合同条款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1 定义在包括专用条款和本通用条款的合同条款中,以下措辞和用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含义。1.1 “买方”是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购买设备和服务的单位,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1.2 “卖方”是指投标文件为买方接受且在合同协议书中被指定为卖方的法人,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
8、受让方。1.3 “合同”是指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1.4 “合同价格”是指在卖方完全和适当地履行其合同义务后,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详见相应合同附件。1.5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 19 款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1.6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 ,和合同附件 3 规定的用于合同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1.7 “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
9、、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合同附件 2 所列示和规定。1.8 “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和/或买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1.9 “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附件 1 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附件 5 规定所进行的试验。1.10 “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己达到了合同附件 1 规定的保证值后,买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1.11 “最终验收”是指买方对每一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1.12 “日、月、年”是指公
10、历的日、月、年;“天”是指 24 小时;“周”是指 7 天。1.13 “电厂”是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发电厂。1.14 “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6训等全过程的服务。1.15 “现场”是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电厂工地,为买方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1.16 “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 设备 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商业运行前)备品备件和 3 年商业运行及第一次大修用备品备件。1.17 “随机备品备件”是指在安装、调试、试运阶段所需的备品备件。1.18 “试运行”是指整机
11、在调试和电厂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1.19 “机组”是指锅炉、汽轮机、发电机设备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设备。1.20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具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1.21 “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1.22 “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 100。1.23 “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1.24
12、“运杂费”是指合同设备从卖方始发站(车上)到交货地点所发生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费、保险费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1.25 “监造代表”由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人员。2 合同标的本合同遵循合同双方买卖平等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所订设备将用于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发电厂工程。2.1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 、数量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2 凡卖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安全的、经济的、成熟可靠的。2.3 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见本合同附件 1。2.4 卖方提供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见合同附件 2。2.5 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见合同附件 3。2.6
13、 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见合同附件 7。2.7 卖方提供设备的运输及保险。3 供货范围3.1 合同供货范围详见合同附件 2。3.2 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及性能验收试验所必需7配备的仪器、仪表等,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 1 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按买方要求时间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及性能验收试验所必需配备的仪器、仪表等补上,且不发生费用问题。4 合同价格4.1 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 、技术资料、技术服
14、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保险费、合同设备所需进口配套设备的进口环节的相关费用和国外验收费用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具体金额为合同专用条款标明的价格。合同价格的分项组成如下,分项合同金额规定于合同专用条款 。4.1.1 合同设备价格本合同设备价格包括与设备有关的卖方所应交纳的所有税费、技术资料费、从制造厂到始发站(车上)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4.1.2 合同设备的技术服务费。4.1.3 合同设备到现场交货点的运保费(包括合同设备运到现场交货点的所有费用) 。4.2 合同的分项价格详见合同附件 6。4.3 本合同总价在合同交货期内为不变价。5 付款5.1 本合同使
15、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5.2 付款方式:银行电汇或汇票。5.3 合同设备款的支付:5.3.1 采用 1:7:1:1 的付款方式。具体按合同专用条款进行支付。5.4 技术服务费的支付具体按合同专用条款进行支付。5.5 运保费等的支付具体按合同专用条款进行支付。5.6 付款时间以买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5.7 主要分包和外购设备的付款5.7.1 由于买方与合同分包商和外购设备供货商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故本合同设备的主要分包和外购设备的付款由卖方负责。但如果发生由于个别原因(买方按时向卖方付款而卖方没有按时向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导致分包和外购设备有可能不被按时交货以至于影响施工进度的情
16、况,买方有权暂时终止向卖方付款。在卖方向合同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支付相关款项后,买方将继续向卖方付款。85.7.2 买方上述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但此时限不得超过 3 个月。5.7.3 如果卖方仍未向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买方将出于保障工程进度的目的,有权直接向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此转付款及相应利息(买方存款利息)将从下一笔买方向卖方的付款中扣除。5.8 违约金的扣除与支付5.8.1 如果发生卖方的合同履行违约行为,相关款项将由卖方在接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和此类赔偿的证明文件后 1 个月内向买方支付,买方也有权从履约保函和任何一笔付款中扣除;如果属于制造质量问题造成的买方损失,相关款
17、项将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5.8.2 如果发生买方的合同履行违约行为,相关款项将由买方在接到卖方的书面通知和此类赔偿的证明文件且由买方认可后 1 个月内向卖方支付。5.9 在买方银行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买方负担,在卖方银行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卖方负担。6 交货和运输6.1 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分部套交货时间见合同附件 4。6.2 交货地点:具体见合同专用条款合同设备所有权自合同设备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合同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合同设备交付之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6.3 合同生效后
18、 2 个月内卖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 4 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总清单。在每批货物预计启运 60 天前及 10 天前,卖方应以书面文件将运输方式及 6.6 款中的各项内容分两次通知买方。6.4 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到货车站/码头的到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准,公路运输以到现场后双方签署合同设备的外观检查证明的时间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 11.9 款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6.5 卖方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设备从卖方到现场交货地点的运输。6.6 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船发出 24 小时内,
19、卖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1)合同号;(2)机组号;(3)货物备妥发运日;(4)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9(5)货物总毛重;(6)货物总体积;(7)总包装件数;(8)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运单号;(9)重量超过二十吨或尺寸超过 9 米3 米3 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示意图。(10)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6.7 附件 4 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
20、度进行交货。6.8 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至第一次大修时止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卖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 1 个月交到现场,并且通知买方。6.9 卖方应按附件 1 和附件 3 规定,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电厂设计、监造、施工、调试、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按附件 1 和附件 3 的规定提供技术资料每套合同设备 12 套。应分别列出上述技术资料的清单及符合附件 3 规定的交付进度。6.10 技术资料一般以邮寄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 24 小时内将
21、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或电报通知买方。6.11 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 11.10 款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买方原因,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7天内(对急用者应在 3 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如因买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 10 天内(对急用者应在 7 天内) ,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买方承担。6.12 买方可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卖方应提前 15 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如果买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发货。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对本合同设备质量和数量应负的责任。如买方代表发现包装有质量问题,有权要求停止装车,卖方应按照买方代表的要求及时更正,因此造成的延误的后果由卖方承担。6.13 卖方应严格按本合同交货进度交货。买方保留随时调整交货日期的权利。如果由于买方原因要求卖方提前交货,卖方应尽力予以合作,但买方必须提前通知卖方,以便卖方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