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国税系统乘用车和客车协议批量采购入围项目审核入围采购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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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采购文件项目名称:国税系统乘用车和客车协议批量采购入围项目项目编号:CGYC2018012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18 年年 4 月月采 购 公 告项目名称:国税系统乘用车和客车协议批量采购入围项目项目编号:CGYC2018012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李晓伟 孙伟 项目联系电话:010-61986731 61989731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采购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 5 号联系方式:010-61986731 61989731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国税系统公务用车改革和用车实际,决定对国税系统乘用车及

2、客车进行协议批量采购审核入围,现公开邀请合格供应商自愿参加。采购内容为国税系统乘用车和客车两类产品及其质保服务,采购数量及分包情况见其它补充事宜。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一)本项目按品牌入围,每个品牌由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国境内(指关境内)注册的乘用车或客车生产厂商或代理商(统称供应商)参与。每个品牌只能由生产厂商或 1 家代理商参加入围。如果生产厂商有多个品牌,则该生产厂商可以自行参加全部或部分品牌入围,也可以由 1 家或若干代理商代理其全部品牌或部分品牌入围。本项目所指品牌,是指汽车厂商在大品牌旗下不同子品牌的具体车型(如:一汽大众旗下分别有:迈腾、速腾、宝来、捷达等品牌)。(二)供

3、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A、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B、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C、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D、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E、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F、法律、行政法规及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三)供应商应具有履行项目合同所需的相关资质和能力。(四)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不接受联合体参加。三、采购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预算金额:0 万元(人民币)采购文件领取时间:2018 年 4 月 2 日至 2018 年 4 月 13 日上午 9:00-11:30、下午 2:00-4:

4、30 (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采购文件领取地点: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 68 号 金税三期数据中心 731 室采购文件售价:¥0.0 元采购文件获取方式:意欲参加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必须按要求到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登记备案后,免费获取采购文件(自带 U 盘复制),未登记备案的供应商没有资格参加采购。登记备案时,供应商必须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不接受未登记备案供应商的响应。四、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18 年 4 月 24 日 9:00(北京时间)五、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北京西城区枣林前街 68 号 金税三期数据中心 768 会议室六、其它补充事宜(

5、一)分包及相关要求:(1)本次采购内容,产品及分包详见下表:包号 产品 子包号 品目 配置要求 金额 每个品牌投报产 品数量( )-1 轿车 排气量 1.6 升(含)以下 12 万元以内 6-2 轿车 排气量 1.8 升(含)以下 18 万元以内 6-3 商务车 排气量 1.6 升(含)以下 12 万元以内 6-4 商务车 排气量 1.8 升(含)以下 18 万元以内 6-5 皮卡 排气量 1.6 升(含)以下 12 万元以内 6第包 乘用车-6 皮卡 排气量 1.8 升(含)以下 18 万元以内 64-7 新能源汽车 (乘用车) 18 万元以内(补助后) 3-8 越野车 排气量 2.5 升(

6、含)以下 25 万元以内 3-1 中小型客车 排气量 3.0 升(含)以下 25 万元以内 3-2 新能源汽车(中小型客车) 25 万元以内(补助后) 3-3 大型客车 16 座以上 45 万元以内 3第包客车-4 新能源汽车(大型客车) 45 万元以内(补助后) 3(2)以品目(子包)为基本单元,各供应商可以投某一品目(子包)或多个品目(子包),且同一款产品只允许投一个品目(子包)。(3)供货范围:国家税务局系统。(4)交货时间及地点:由国税系统在签订合同时根据实际需求确定。(二)公告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七、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

7、政策;2.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5一、总 则1说明1.1 本次采购由国家税务总局完成入围审核,审核通过后的产品入围“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供国税系统(包括:省及省以下各级国税机关及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通过网络在信息系统范围内,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采购。1.2 本次采购已经税务总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研究批准,采购预算由国税系统在年度预算内安排。1.3 入围有效期,自税务总局签订协议起计算原则定为 1 年。为保证新旧采购项目衔接,确保不出现断档情况,入围有限期可延至新一期国税系统乘用车和客车协议批量采购入围确定之日止。1.4 成交(入围结果)公告发布后 5 个工作日内,供应商

8、须登录“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网址:https:/)进行注册,同时通知供货商进行注册,并在系统中完成入围产品和供货关系维护。(技术支持咨询电话:400-881-7190)1.5 入围供应商可自行确定各省(区、市)供货商,供货商须登陆“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进行注册。1.6 采购目的旨在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实时留痕,过程监控,更好地服务国税系统、服务税收中心工作。2合格供应商2.1 本项目按品牌入围,每个品牌由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国境内(指关境内)注册的乘用车或客车生产厂商或代理商(统称供应商)参与。每个品牌只能由生产厂商或 1 家代理商参加入围。如果生产厂商有多个品牌,

9、则该生产厂商可以自行参加全部或部分品牌入围,也可以由 1 家或若干代理商代理其全部品牌或部分品牌入围。2.2 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A、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B、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C、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D、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E、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F、法律、行政法规及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2.3 供应商应具有履行项目合同所需的相关资质和能力。2.4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不接受联合体参加。2.5 供应商符合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有关条件。2.6 供应商应了解和熟悉

10、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能提供使采购人满意的优质产品及服务,并能够严格执行采购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履行采购承诺。2.7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型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 ,鼓励中小型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参与本项目响应时应当提供中小型企业声明函 。62.8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参与本项目响应时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2.9 为避免出现围标、串标现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

11、加本项目。3合格货物和服务3.1 原产地,是指货物设计、生产和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货物,是指制造、加工或实质上装配了主要部件而形成的,并由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相关产品;服务,是指采购文件规定的供应商须承担的与投报货物有关的责任和义务,如运输、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培训、售后技术支持及相关服务。3.2 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必须满足政府采购及采购文件要求。3.3 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人在使用货物和服务时,没有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3.4 供应商应自行解决所有投报产品与用户端的接口问题。4采购费用4.1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自己参加本次采购

12、的各种费用。4.2 税务总局承担本项目评审场地租金、评审专家费及相关费用。5腐败和欺诈5.1 腐败行为,是指供应商主动提供或采购人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从而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的行为。5.2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从而损害采购人利益的行为。5.3 如果供应商在本项目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采购合同将被取消。 7二、采购内容6. 采购内容6.1 本次采购内容,产品及分包详见下表:包号 产品 子包号 品目 配置要求 金额每个品牌投报产品数量()-1 轿车 排气量 1.6 升(含)以下 12 万元以内 6-2 轿车 排气量 1.8 升(含)以下

13、 18 万元以内 6-3 商务车 排气量 1.6 升(含)以下 12 万元以内 6-4 商务车 排气量 1.8 升(含)以下 18 万元以内 6-5 皮卡 排气量 1.6 升(含)以下 12 万元以内 6-6 皮卡 排气量 1.8 升(含)以下 18 万元以内 6-7 新能源汽车(乘用车) 18 万元以内(补助后) 3第包 乘用车-8 越野车 排气量 2.5 升(含)以下 25 万元以内 3-1 中小型客车 排气量 3.0 升(含)以下 25 万元以内 3-2新能源汽车(中小型客车) 25 万元以内(补助后) 3-3 大型客车 16 座以上 45 万元以内 3第包客车-4新能源汽车(大型客车)

14、 45 万元以内(补助后) 38三、投报产品7. 投报产品要求7.1 投报产品应是市场在销的主流标准配置产品,并要求提供产品名称、技术参数、图片及相关证明文件。7.2 每款投报产品应至少提供 1 个同款产品的市场销售案例。要求案例应包括:产品名称,单价,用户名称及联系电话,销售时间,成交通知书或合同文本(主页)等相关信息或文件。7.3 每个供应商每个品目投报品牌数量不超过投报品牌数量(详见产品及分包表) ,且同一款产品只允许投报一个品目。7.4 投报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政策要求、技术标准、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及本次采购有关要求。轿车(包括商务车,皮卡,下同)排量 1.6 升(含)以下,轿车(包括商务

15、车,皮卡,下同)排量 1.8 升(含)以下,越野车排量 2.5 升(含)以下,大型客车在 16 座(含)以上。7.5 如果发现某供应商 1 款非标配产品或产品不符合要求,则该款产品不得入围。7.6 投报产品数量应不超过规定的限制数量;超过规定限制数量的,该供应商所投本品目全部产品将予以拒绝。四、产品报价8报价及预算标准8.1 投报产品报价以人民币报价。8.2 投报产品应是中低端、性价比高的产品,限制投报高端产品。轿车价格在 12 万元以内,轿车价格在 18 万元以内,越野车价格在 25 万元以内,中小型客车在 25 万元以内,大型客车在 45 万元以内;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

16、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9. 报价折扣和优惠9.1 要求投报产品价格应低于市场平均价(乘用车及客车市场价格透明,可查可比,以“汽车之家”汽车生产地的 4S 店网上最低价格为准) 。乘用车优惠率不低于 10%,客车优惠率不低于 8%。对于上市时间不超过 1 年的新车型(从新车上市发布之日至采购公告截止之日不超过 1 年) ,按优惠率不低于以上优惠率一半的原则,即乘用车优惠率不低于 5%,客车优惠率不低于 4%。市场价格低于以上优惠率的,以市场优惠率为准。9.2 要求投报产品价格不得高于其他政府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国税系统曾经采购价格、不得高于电商销售价格。910.报价审核要求10.1 供应商须按品目

17、分别填写投报产品报价一览表,并分别注明市场价、政采价、国税价、电商价及其来源,评审小组将根据供应商填报信息进行核查。10.2 如果发现某供应商某款产品价格不实或不符合要求,经与供应商商谈,如仍不满足要求,则该款产品不得入围。10.3 每款投报产品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有选择的报价。11.后续价格管理11.1 在后续采购过程中,采购产品报价不得上调;如果采购产品市场价格下降,按照同比例折扣下调采购产品价格。11.2 价格监控为实现入围产品价格与市场价格可比,采用以下几种方法对入围产品价格进行监控。11.2.1 入围产品的历史交易价格、近期成交平均价等信息在交易平台中实时显示,供采购人参考。11

18、.2.2 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价格监控,由其对电商、实体卖场、政府采购市场交易价格等进行综合调查,测算市场平均价格,对入围产品进行价格比对监测,定期推送比对监测情况。超过市场平均价格的产品暂停交易,供应商调低价格后再继续交易。11.3 产品更新供货商可以根据产品升级换代、市场变化情况提出更新申请。税务总局组织审核小组对拟更新产品性能和价格进行审核,符合更新要求的予以更新。更新产品及配件的主要技术指标应不低于原入围产品指标性能,价格不高于原入围产品价格。11.4 交易规则低于 100 万元的采购项目,可选用直接采购、单品牌竞价或多品牌竞价:1、直接采购:指采购人直接选择协议产品,指定供应商进行采购

19、。2、单品牌竞价:指采购人确定产品类别、品牌及型号,系统中满足需求的供应商均可参与竞价,报价最低或优惠率最高成交。该方式支持按区域归集打包采购。3、多品牌竞价:指采购人确定产品类别,选择 3 个及以上不同品牌型号的协议商品,系统中满足需求的供应商均可参与竞价,报价最低或优惠率最高的成交。该方式支持区域归集打包采购。不低于 100 万元的采购项目,不适用协议批量采购子系统。11.5 供应商或供货商进行促销活动和优惠政策,如涉及入围产品的,国税系统采购人有权参加其促销活动和享受其优惠政策。五、采购文件12采购文件构成12.1 采购公告及澄清函是采购文件组成部分。1012.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理解采

20、购文件所有的内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12.3 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被拒绝。13采购文件澄清13.1 如果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有疑问,可以要求澄清。13.2 任何要求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 2018 年 4 月 13 日 16:30 前书面形式告诉税务总局采购中心。13.3 税务总局对收到要求澄清的问题,将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是否需要答复;如答复将书面形式通知领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14采购文件修改14.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期前,税务总局可主动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按有关规定

21、对采购文件进行修改。14.2 采购文件的修改将通知领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14.3 为使供应商有充分时间对采购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税务总局可酌情延长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六、响应文件要求15.响应文件构成15.1 响应文件以子包(品目)为单元填报。如果一个供应商投报多个子包(品目),各子包(品目)应按顺序编排,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同部分无需重报。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3 份,电子文档 1 份。15.2 响应文件,包括以下内容:(1)供应商基本信息一览表;(2)响应承诺;(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5)原厂商授权书

22、(代理商参加提交);(6)2016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或电子文件打印件并加盖公章) ,开业不满一年的不需要提供;(7)缴纳税收的缴税凭证:2017 年 7 月份以来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之前任意2 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缴税凭证,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纳税的,则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复印件) ;(8)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2017 年 7 月份以来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之前任意 2 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则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复印件) ;(9)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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