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专网跨网信息交换系统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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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竞 争 性 谈 判 采 购 文 件项目编号: JNGP/2018/J0039项目名称:办案专网跨网信息交换系统采购人: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八年五月八日2目 录第一部分 竞争性谈判公告 .3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7一、前附表 .7二、总则 .10三、谈判文件 .10四、响应文件编写 .11五、响应文件递交 .13七、授予合同 .20八、质疑 .21八、解释权 .22第三部分 合同条款 .23第四部分 项目说明 .38第五部分 响应文件目录格式 .43第六部分 响应文件报价函部分格式 .44附件一:报价函 .44附件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5附件三:报价一览表 .46附件四:

2、分项报价表 .47附件五:节能(强制类产品)标志产品明细表 .48附件六:节能(强制类产品)产品证明文件 .49附件七:节能(非强制类产品)标志产品加分明细表 .50附件八:节能(非强制类产品)产品证明文件 .51附件九:环境标志产品加分明细表 .52附件十:环境标志产品证明文件 .53附件九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4附件十:偏 离 表 .55附件十一:经营业绩一览表 .56附件十二:资格声明 .57附件十三:中小企业声明函 .58第七部分 封面格式 .593第一部分 竞争性谈判公告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专网跨网信息交换系统服务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一、采购人: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济宁

3、市吴泰闸路 7 号联系方式:王鑫 18653700728采购代理机构:济宁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济宁市建设路 13 号 联系方式:张建玲 0537-3202118 2397268二、采购项目名称:办案专网跨网信息交换系统 采购项目编号:JNGP/2018/J0039 采购项目分包情况:1 个包货物服务名称 数量 用途 供应商资格要求预算金额(人民币)办案专网跨网信息交换系统1 宗按照智慧政法项目进程安排,我院需与政法委、公安、检察院、司法局等单位通过数据交换完成网上协同办案、政法大数据应用、政法数据资源平台。见公告 310 万元三、获取谈判文件凡未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注册的供应商应先办

4、理注册,注册程序详见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用户注册-政府采购-“公开、询价、竞争性谈判、定点商城”-“办公指南”中的“注册须知”,并按照普通供应商注册登记程序办理。CA 电子密钥的办理实行供应商自愿原则,注册咨询电话:0537-3202111 3202130,CA 电子密钥咨询电话:3202114。已办理过注册供应商,使用注册的账号、密码登陆,项目报名并下载谈判文件。1.时间: 2018 年 5 月 9 日至 2018 年 5 月 11 日(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 登录 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用户登录-政府采购-“市直集中采购、区县政府采购”系统,找到该项目,报名后下载 3.

5、方式: 下载 4.售价: 0 元 4四、公告期限: 2018 年 5 月 9 日 至 2018 年 5 月 11 日五、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1、上传电子响应文件时间:所有电子响应文件应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 10:00 (北京时间)之前上传到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具体操作为登录“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政府采购-“市直公开、询价”,点击采购项目,先项目报名后项目报价。2、递交纸质响应文件的时间及地点时间:2018 年 5 月 15 日 9:30-10:00(北京时间)地点:济宁市建设路 13 号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一楼第二开标室3、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时间:2018

6、年 5 月 15 日 10:00 (北京时间)地点:济宁市建设路 13 号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一楼第二开标室六、谈判时间及地点1、时间:2018 年 5 月 15 日 10:00 (北京时间)2、地点:济宁市建设路 13 号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一楼第二开标室七、供应商资格要求:1、 供应商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22 条规定。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 法律、行

7、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 在济宁市政府采购网注册通过审核;3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4 一个供应商只能提交一个响应文件。如果供应商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国有控股公司除外)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4.1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4.2 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4.3 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55 开标之日起前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信用山东”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查询)6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

8、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7 分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需提供由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授权书中应明确分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所能代表总公司行使的权利、义务及相关资质的使用。8 本项目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8.1 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方案必须严格执行最高法院全国法院办公专网跨网信息交换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法办发201710 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行业标准 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平台建设要求 (FYB/T 530012017)要求,并确保能够通过其要求的相关论证、评估、检测、审查、审批和备案工作8.2 供应商必须具备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和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9 联合体谈判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谈判。八、采购项目的用途、

9、数量、简要技术要求等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专网跨网信息交换系统服务项目,经市财政局批准,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按照智慧政法项目进程安排,我院需与政法委、公安、检察院、司法局等单位通过数据交换完成网上协同办案、政法大数据应用、政法数据资源平台。详细要求详见第三章项目说明。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详见谈判文件。发 布 人: 济宁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时间: 2018 年 5 月 8 日6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一、前附表项号 项目 内容1. 项目名称 办案专网跨网信息交换系统2. 内容按照智慧政法项目进程安排,我院需与政法委、公安、检察院、司法局等单位通过数据交换完成网上协同办案

10、、政法大数据应用、政法数据资源平台。具体要求详见第四部分的项目说明。3. 完工时间 满足采购人要求4. 资金情况预算内人民币叁佰壹拾万元整(¥310 万元);供应商所投价格不得高于预算金额,否则视为无效报价,作废标处理。5. 资格要求1、 供应商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22 条规定。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 在济宁市政府采购网注册通过审核

11、;3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4 一个供应商只能提交一个响应文件。如果供应商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国有控股公司除外)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4.1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4.2 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4.3 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5 开标之日起前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信用山东”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查询)6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7 分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需提供

12、由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授权书中应明确分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所能代表总公司行使的权利、义务及相关资质的使用。8 本项目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8.1 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方案必须严格执行最高法院全国法院办公专网跨网信息交换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法办发201710 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行业标准 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平台建设要求 (FYB/T 530012017)要求,并确保能够通过其要求的相关论证、评估、检测、审查、审批和备案工作。78.2 供应商必须具备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和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9 联合体谈判详见谈判公告6. 资格审查文件1、本项目为资格后审,供应商需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将以下资料递交谈判小

13、组审核,如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其中的 A-E 项为联合体各方均应当提供,还需提供双方签订的联合体协议原件。A、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总公司授权书(分公司提供)B、供应商是法人的,提供上一会计年度的经审计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及开户许可证;部分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供应商提供所在地财政部门认可(需加盖所在地财政主管部门公章)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就不需要提供其他财务状况报告了;C、开标前 6 个月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 ;D、开标前 6 个月内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

14、凭据复印件(加盖公章) ;(如不够纳税条件或属于免税情况,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E、供应商资格声明函原件(格式见附件) ;F、本项目规定的相应资质(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和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副本原件。以上材料也可提供当地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件原件。报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上述文件,不予接受。不提供或缺项提供的不予评审。2、供应商在开标当天也可携带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原件(也可提供当地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件原件)交谈判小组审核。截止时间后提交的原件文件,不予接受。3、以上原件(包括资格审查原件)应统一单独承装并密封,一同密封的还包括原件清单 2 份(具体格式详见附件) ,该清单将作为数量核对、原件退还的依据,请供

15、应商务必按格式填写。7. 信用查询及使用(1) 信用信息查询渠道 :“信用中国 ”网站 ( ) 、“信 用 山 东” 网 站 ( www. ) 、 “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 () 。(2)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3)信用 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截屏等可实现留痕的方式。(4)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 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 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5)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

16、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8. 符合性审查 谈判小组应当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9. 拒绝进口产品1、本项目拒绝供应商投标进口产品。2、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收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的产品。3、其他相关规定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 号)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 号) 。10. 知识产权供应商须保证采购人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

17、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采购人无关,供应商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采购人因此而遭8致损失的,供应商应赔偿该损失。11. 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但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附后) ,否则不予价格扣除。若同一合同包内的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仅是构成报价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报价产品不给予价格扣除。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详见工业和

18、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出台的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 ) ;成交人为小微企业的,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供应商须在报价系统内上传中小企业声明函扫描件。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

19、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具体采购项目评审时,监狱企业报价给予 6%的价格扣除优惠。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 6%的价格扣除优惠。依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8141 号文件,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见附件)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成交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供应商须

20、在报价系统内上传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扫描件。12. 节能环保产品1、对于节能、环保产品(非强制)分别给予 6%的价格扣除。供应商在报价时必须对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内产品单独分项报价,填写节能、环保产品(非强制类明细表)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该产品属于当期节能、环保产品清单(截至谈判文件发布之日)的证明资料(加盖供应商公章) 。不提供产品证明材料的、提供的清单不是当期节能、环保清单的,不予认定。 (详细要求见 25.1.2)2、属于强制节能产品的,供应商必须提供清单内的产品,否则不予评审。供应商应按要求填写强制类节能产品明细表(见附件) ,提供该产品属于当期节能、环保产品清单(截至谈判文件发

21、布之日)的证明资料(加盖供应商公章) ,不提供产品清单截图的、提供的清单不是当期节能清单的,未按要求据实填写节能(强制类)产品加分明细表的,不予认定。13.供应商提报虚假材料应承担的责任供应商必须对其响应文件中提供各种资料、说明的真实性负责。在评标过程中,如有发现供应商有为谋取成交而提供虚假资料欺骗采购人和评委的行为,将取消其成交资格,其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定标后,采购人有可能对成交人响应文件中的9承诺内容和证明材料进行核查,成交人应无条件配合采购人的核查工作,不得托词拒绝核查或隐瞒真实情况。若在成交后签订合同时,发现成交人是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等违法违规行为,采购人将取消其成交人资格,其谈

22、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还必须进行赔偿并负相关责任。供应商提供虚假资质证书及材料谋取成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4. 现场勘查 1、本项目不组织勘察:15. 报价有效期 从报价截止之日起 90 日历天16. 上传电子响应文件时间所有电子响应文件应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 10:00 (北京时间)之前上传到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未在规定时间内上传响

23、应文件电子文档或截止时间后上传的电子文档将不予公开唱标及评审)17. 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一份18. 递交纸质响应文件 及样品时间 2018 年 5 月 15 日 09:30-10:00(北京时间)19.纸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地点时间:2018 年 5 月 15 日 10:00(北京时间)地点:济宁市建设路 13 号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一楼第二开标室 20. 响应文件解密时间 2018 年 5 月 15 日 10:00 以后(北京时间)(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能解密的电子文档将不予公开唱价及评审)21. 评分标准及方法 本次谈判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谈判小组根据质量和服务均

24、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且经评审的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推荐成交单位候选人。22. 谈判保证金 无23. 备注1、所有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指的是公章,拒绝投标专用章,否则按“响应文件未按规定签署”执行。2、正、副本必须用 A4 幅面纸张打印,须分别胶装,不能活页装订且不允许换页,否则不予评审。二、总则1. 采购人“采购人”系指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 合格供应商详见竞争性谈判公告3. 供应商报价费用无论报价过程中的方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谈判有关的费用。三、谈判文件4. 谈判文件组成4.1 本谈判文件由谈判文件目录所列内容组成。4.2 除 4.1 内容外,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发出的

25、对谈判文件的澄清或变更内容,均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供应商均起约束作用。4.3 供应商获取谈判文件后,应仔细检查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10在获得谈判文件当日向采购人或济宁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己承担。供应商同时应认真审阅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没有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响应文件没有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该响应文件有可能被拒绝。5. 谈判文件澄清供应商对谈判文件提出的澄清要求,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或传真)通知到采购人或济宁市政府采购中心。对在谈判

26、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谈判文件的澄清要求,采购人将视情况确定将不标明问题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所有确定参与本次谈判活动的供应商。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3 个工作日,相应延长报价截止时间,但是澄清的内容不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不再延长报价截止时间。6. 谈判文件修改采购人对谈判文件必须修改的内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获取谈判文件的所有供应商。为使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按谈判文件的要求修改响应文件,采购人可酌情推迟报价的截止与公开报价时间。补充文件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四、响应文件编写7. 报价语言及计量单位7.1 供应商和采购人就谈判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

27、函使用中文。7.2 除谈判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8. 响应文件组成8.1 报价部分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投标函2)报价一览表;3)分项价格表4)强制类节能产品明细表及证明材料(如有)5)节能、环保产品(非强制)加分明细表及证明材料(如有)6)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7)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有)8)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如有)8.2 供 应 商 简 介 及 资 质1) 联 合 体 协 议 ( 联 合 体 提 供 )2) 法 人 代 表 证 及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授 权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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