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省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指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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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兰州市县区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细则(2017 年度)一、考核依据2017 年度兰州市县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二、考核对象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三、考核原则(一)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二)坚持工作总量与工作进度相结合;(三)坚持日常检查与年终考评相结合。四、考核方式及奖惩考核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考核” 的原 则 ,实行日常 检查、半年自查、年 终考评。年终考核由市环保局统一组织实施,考评分值结合日常检查和半年自查情况,进行综合考评排序,并报请市委市政府予以奖励。五、评分办法及要求(一)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根据 2017 年度兰州市县区生态

2、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各项内容完成情况分项计分。年度目标考核得分=各 单项目标分值-扣分 +加分。(二)2017 年度兰州市县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一经签订,原则上不作变更调整,如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县区党委、政府应当在第三季度前向市政府提出申请调整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三)责任单位每月应对目标任务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2向市环保局报送半年、全年环保目标任务进展或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送情况计入年终考核评分。六、考核内容及评分(一) 县(区)党委生态环境保护目标(20 分)1、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将其作为领导班子学习和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推

3、动树立和落实绿色发展新理念,统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1 分)。各县区党委要有相关会议纪要、学习笔记、培训计划、视频及图片资料等,每少一项扣除 0.2 分。2、坚持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并重,坚持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建立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和问责制度,形成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工作格局(3 分)。年末考核有环保目标责任分解落实有关文件得 3 分,没有不得分。3、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研究解决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领导和督促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履行工作职责,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工作措施(2 分)

4、。全年定期研究解决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有关会议不得少于 10 次,年度考核查看相关会议纪要,每少 1 次扣除 0.2 分。4、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将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完成及工作履职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工作奖罚的重要依据(3 分)。各县区党委制定并下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办法或考核细则,考核结果作为县区干部3选拔任用和工作奖罚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有考核细则和考评资料得 3 分,有考核细则未实施政绩考评扣 1.5 分,无考核细则不得分。5、加大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力度,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行为

5、,支持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实行严格的终身追责制(1 分)。县区党委制定下发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办法或实施意见并落实,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考核有相关办法或意见得 1 分,没有不得分。6、将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及责任分解落实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与各街道、部门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落实“一岗双责”环 境保护主体 责任(2 分)。年度考核查看与各街道、部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以及目标责任落实自查报告、总结等,每少一项扣除 0.2 分。7、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纳入重点督查范围,加大专项督促检查力度,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和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

6、处。对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的,约谈相关部门负责人,依法实施区域限批(2 分)。年度考核查看约谈会议纪要、相关部门责任人约谈笔记等资料,每少一项扣除 0.2 分。8、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成效显著的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并优先提拔任用;对不认真履行本规定、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或发生环境污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干部,在评先选优中实行“ 一票否决” ,并暂缓提拔任用(2 分)。年度考核查看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干部表彰奖励或处罚有关会议纪要、档案资料等,每少一项扣除40.2 分。9、各县区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

7、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甘肃省实施 办法(试 行)和甘肃省党政 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 分)。年度考核查看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关的干部责任追究会议纪要、档案资料等,每少一项扣除 0.2 分。10、加强本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干部配备、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环境保护领导干部和队伍(2分)。年度考核查看县区党委政府领导职责分工和环保人员培训、学习、考察等资料,每少一项扣除 0.2 分。(二) 县(区)政府约束性目标( 一票否决)1、主要指标完成市政府

8、下达的空气质量年度改善目标任务,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和 PM10 年均浓度、PM2.5 年均浓度控制目标的实行“一票否决 ”。地表水国家考核断面达到市政府确定的考核目标要求,有一个断面未达标,实施“一票否决 ”。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 75%、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 80%、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 95%,三项指标均未达到目标要求的,实施“一票否决” 。 2、总量减排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污染物总量减排约束性指标,任一项未完成,实施5“一票否决” 。3、环境事件发生重大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较大以上核与辐射安全事件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

9、响的,实施“ 一票否决” 。中央环保督查反馈问题未办结、整改落实不到位、整改案件未按时间节点和要求完成, 实施“ 一票否决” 。(三) 县(区)政府环境质量目标(30 分)1、空气质量(15 分) 近郊四城区考核指标为空气质量达标率、PM2.5 年均值、PM10 年均值、NO2 年均值等 4 项 指标。其中空气质量达标率(6 分)、PM2.5 年平均值(3 分)、PM10 年平均值(4 分)、二氧化氮年平均值(2 分)。年终各区污染物浓度监测数据符合目标任务考核指标要求得 15 分,未完成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和 PM10 年均浓度、PM2.5 年均浓度控制指标的实行“一票否决 ”。远郊三县一区考

10、核指标为空气质量达标率、PM2.5 年均值、PM10 年均值等 3 项指标,其中空气质量达标率(8 分)、PM2.5 年平均值(3 分)、PM10 年平均值(4 分)。年终各县区污染物浓度监测数据符合目标任务考核指标要求得 15 分,未完成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和 PM10 年均浓度、PM2.5 年均浓度控制指标的实行“ 一票否决” 。2、水环境质量(5 分) 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2 分)。要求县区全年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100%,此项指标城关区和安宁区不考核。其它 6个县区全年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符合政府 环保目标责任书要求的得 2 分,每季度相关县区所辖有 1 个水源地水 质不符6合目标要求的扣

11、 0.5 分。 地表水水质达标率(3 分)。要求各县区全年地表水水质达标率 100%,地表水水质考核断面水质 达到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2015-2020 年)中水质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各县区所得分=3 分 考核断面达标个数/考核断面总数。 3、土壤环境质量(10 分)印发实施本辖区2017 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年底前印发方案得 4 分,未印发不得分。制定本辖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年底前完成规划初稿得 3 分,未完成不得分。完成辖区内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年内开展土壤详查工作,年底考核查看详查台账等资料,完备得 3分,资料不全每少一项扣 0.5 分。(四)

12、县(区)政府主要工作目标(50 分)1、大气污染防治(10 分)制定本辖区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冬防方案(1 分);完成列入全市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计划(方案)目标任务和环保专项补助资金支持的污染防治项目(1 分)。4 月底前印发实施2017 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得 0.5 分,10 月中旬印发实施2017-2018 年“ 冬防”工作 实施方案得 0.5 分,未按时印发实施的不得分;每个项目按照完成情况进行扣分:对要求开工或完成前期准备工作的项目,如未按期开工或完成前期准备工作,扣 0.1 分;对要求按期完成年度任务的项目,如未按期、按要求完成,扣 0.1 分,如到年底仍不能完成任务,扣

13、0.2 分;对要求发挥减排效益的项目,如足额发挥了减排量不扣分,如发挥了计划减排量的 60%及以上(不包括足额),7扣 0.1 分,发挥 20%(包括 20%)以上 60%以下,扣 0.2 分;发挥 20%以下,扣 0.3 分。完成小散乱污工业企业年度治理任务(0.5 分)。对辖区内涉气工业企业达标排放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建立任务清单并制定整改计划,年底前完成火电、钢铁、水泥、煤炭等小散乱污涉气重点企业达标治理任务得 0.5 分,未完成不得分。完成试点行业企业 VOCs 治理工作(1 分)。完成辖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任务的 50%以上,少完成 10%扣 0.2 分,扣完为止。完成辖区内中石油中石

14、化所属加油站计量装置安装工作(0.5 分)。年底考核抽查每发现一家加油站未安装计量装置扣 0.05 分,以此类推扣完为止。完成辖区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年检工作,并在市环保局备案(0.5 分)。对辖区内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系统运行情况开展年检,以检测报告为准。年底考核抽查每发现一家储油库、加油站无检测报告扣 0.05 分,以此类推扣完为止。完成辖区内分散小燃煤锅炉提标治理及清洁能源改造(1 分)。各县区对辖区内所有燃煤锅炉进行调查摸底,动态更新任务清单。10 月底完成清单任务中 75%以上淘汰、清洁能源改造或达标治理得 1 分;清单任务完成率低于 60%扣0.5 分,低于 40%不得分。

15、 a:完成辖区内年度小火炉替代工作(1 分)。此项指标只考核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近郊四区,年底考核完成清单中 90%及以上的小火炉替代任务得 1 分;清单任务完成率低于 90%扣 0.5 分,低于 70%不得分。b:完成辖区内重点区8域居民洁净煤配送工作及县城所在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并完成 60%以上区域的建设工作(0.5 分)。此项指标只考核红古、永登、榆中、皋兰远郊四县区。城区建成优质煤炭集中配送中心得 0.3 分,未建成不得分;开展民用散煤污染现状摸底调查工作,辖区采取煤质管控措施,按要求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任务得 0.2 分;未完成不得分。完成辖区内餐饮业油烟治理和清洁能源

16、改造年度任务工作(0.5 分)。要求各县区建立现有餐饮企业相关管理运行台账,完成任务清单所列餐饮业油烟治理和清洁能源改造年度任务。年末考核抽查每发现少完成任务清单所列 1 家企业,扣 0.1 分,以此类推扣完为止。完成工业企业全面达标计划年度任务(0.5 分)。此项指标安宁区不考核。其它县区制定年度工业污染源达标治理改造实施方案,按要求完成治理改造任务得相应分值,未完成不得分。配合完成黄标车淘汰工作(0.5 分)。按省市下达的目标任务,完成辖区年度黄标车淘汰任务,淘汰率每少于目标值 1 个百分点扣 0.1 分,扣完为止。网格化监 管扬尘、 “四烧”等低空面源污染,不出现重大环境违法案件(1.5

17、 分)。要求各县区建立并动态更新施工场地清单,严格按照防尘能力与施工量相匹配的原则,制定削山造地工程扬尘污染防治预案,督促辖区内施工工地全面落实 6 个 100%抑尘法,并建立台帐,同时对施工场地按清单进行日常抽查检查。施工场地扬尘管控抽查合格率达到 90%及以上得 1 分,日常督查检查中发现 1 起不符合“6 个百分百”扬尘管控要求的施工场地,扣 0.1 分,扣完为止。城市建成区及周边禁止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农作物秸秆和9尾菜及其他产生烟尘的物质。按要求完成此项任务,各县区得相应分值;未按要求完成,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扣 0.7 分,安宁区、红古区扣 0

18、.4 分。2、水污染防治(6 分)完成列入年度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方案)目标任务和环保专项补助资金支持的污染防治项目(2.5 分)。各县区制定水污染防治年度工作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企业,完成得 0.5 分,未完成不得分;按时完成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省级、市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水污染防治项目得 2 分,未完成不得分。根据县区水源地环保规划,完成 2017 年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任务(1 分)。此项任务只考核七里河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根据县区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完成 2017 年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任务。按完成量占任务总量的百分比得分,每少完成

19、 10%扣 0.1 分,完成量低于 20%不得分。辖区各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配合市环保局做好辖区各级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状况调查与评估工作(0.5分)。配合市环保局,开展辖区各级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状况调查,并按照要求上报相关基础信息得 0.5 分,未完成不得分。开展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补给区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0.5 分)。此项指标只考核七里河区和永登县。按要求开展此项工作(以调查台账和评估报告为准)得 0.5 分,未开展不得分。完成辖区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补充划定工作(0.5 分)。此项指标城关和安宁区不考核。按要求完成得0.5 分,未开展不得分。10开展千人以下分散式水源地管

20、控范围划定工作,加强监督管理,确保饮水安全(0.5 分)。此项指标安宁区不考核。按要求完成得 0.5 分,未开展不得分。对于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考核断面,其对应流域控制单元要制定水体达标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0.5 分)。年末考核以方案为准,制定方案得0.5 分,未制定不得分。3、土壤污染防治(5 分)完成列入年度土壤污染防治计划(方案)目标任务和环保专项补助资金支持的污染防治项目(2 分)。按照 2016 年、2017 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计划,根据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完成项目阶段性目标的,得分=完成阶段性目标的项目数量2016 及 2017 年中央及省级资金支持的项目数

21、量综合2 。做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企业搬迁或关闭(0.5 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文件,完成辖区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关闭和搬迁工作得0.5 分,未开展工作不得分。开展辖区内土壤详查工作(0.6 分)。根据国家、环保部、省政府关于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各县区开展阶段性土壤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得相应分值;未开展工作不得分。完成农村环境整治项目(1 分)。按要求完成省市下达的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得分=实际完成的 项目数量 应完成项目数量1。完成农村污水治理方案编制并完成年度任务(0.6 分)。年末考核以方案为准,有方案并按方案要求完成年度任务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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