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单元 弘扬法治精神,当好国家公民第八课 崇尚程序正义,依法维护权益一、崇尚程序正义超市非法搜身 超市保安怀疑顾客偷东西,遂对顾客进行搜身,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导致顾客受轻伤,3月30日,夏邑县人民法院判令超市赔偿原告马佳明四千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2008年12月17日上午,原告马佳明到夏邑县某超市购物后离开,在出口该超市保安人员看到原告大衣里鼓鼓囊囊,疑为盗窃了超市的东西。遂要其把大衣脱下进行进行检查,原告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在此过程中,原告马佳明眼部、脸部受伤,身体也受到一定伤害。原告住院10天,花去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4000元。超市非法搜身 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物后,被告保安怀疑原告盗窃东西,要求检查被拒绝,双方发生纠纷,在纠纷中致原告身体及部分财物受到伤害。 超市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强行检查原告的物品,系违法行为,原告的身体受到伤害,与被告保安人员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应对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及物品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案例探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1条,公安机关在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