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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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浦城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8 年 7 月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则 .3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5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份 .6第一节 股份 .6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9第三节 股份转让和质押 .11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14第一节 股东 .14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9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22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24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27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与决议 .29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31第一节 董事 .31第二节 董事会 .352第三节 董事长 .42第六章 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3第七章 监事和监事会 .46第

2、一节 监事 .46第二节 监事会 .48第三节 监事长 .52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53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53第二节 内部审计 .55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56第九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56第一节 合并和分立 .56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57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61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61第十二章 附则 .63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浦城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

3、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村镇银行监管指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行章程。第二条 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福建省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适用法律发起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 本行注册名称:浦城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浦城中成村镇银行。英文全称:Pucheng Zhongcheng Rural Bank Co.,Ltd.英文简称:Pucheng Zhongcheng Rural Bank.本行住所:浦城县文化路 39 号(永久绿洲豪

4、庭)164幢 112-115 号。第四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第六条 本行章程经股东大会通过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生效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本行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本行章程对本行及本行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均具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依据本行章程提出与本行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第七条 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入股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以全部财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

5、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本行股东按照法律和本行章程规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第八条 本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分支机构。5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第九条 本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本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本行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十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是:

6、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以市场为导向,自主开展各项金融业务,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依法、合规、审慎经营,积极支持乡村振兴、“三农”经济、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发展,为城乡居民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第十一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依法登记,本行经营范围为:(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6(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从事同业拆借;(六)从事银行卡业务(借记卡);(七)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八)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九)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监管部门批准,可

7、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相关业务。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份第一节 股份第十二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实收资本为 10000 万元。第十三条 本行发行的总股份为 100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本行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每一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的义务。第十四条 本行采用发起设立方式设立。本行发起人及股东应当以货币资金入股,并一次性缴足;入股资金必须7是其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并保证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本行成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及持股比例如下:单位:万元、%序号 发起人名称发起人拟出资金额发起人占股比例1 成都农村

8、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000 702 福建浦城绿安生物农药有限公司 503 5.033 福建旭禾米业有限公司 500 54 福建振强矿业有限公司 500 55 南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99 4.996 福州天策实业有限公司 499 4.997 福建省华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99 4.99合计 10000 100第十五条 本行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占本行股份总额的比例均应符合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 本行股东不得通过非正常手段获取、代持或超持本行股权,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不得抽回股8份,对其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得要求退股,但按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可由本行回购的除外。第十七条

9、 本行(包括本行的分支机构)或本行投资的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本行股份提供任何资助。第十八条 本行向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股权证是股东持有本行股份和按所持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股权证采用一户一证制,股权证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本行全称;(二)本行成立日期;(三)持有股权证的股东姓名或名称,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号码或法人股东的组织机构代码;(四)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五)股权证的编号。第十九条 股权证须经本行董事长签字(章)并加盖本行公章后生效。本行公章可以采用印刷形式,董事长签名可以采用签名章或印刷形式。第二十条 股东所持有的股

10、权证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9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本行申请补发股权证。第二十一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勤勉尽责,并承担股权事物管理的最终责任。本行董事长是处理商业银行股权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工作,是处理股权事务的直接责任人。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履职未尽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行应加强股权管理,具备条件时,本行可将股权集中托管至符合资质的托管机构。第二十二条 本行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的组织

11、机构代码;(二)股东所持股份数;(三)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四)股东所持股权证的编号;(五)股权质押等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需载明的其他信息。股东名册是本行向股东履行义务的依据。10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三条 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本行章程规定,由 董 事 会 提 议 , 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一)增发新股;(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四)适用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 本行发行新股,应由董事会提议,并由股东大会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一) 新股种类及数额;(二) 新股发行价格;(三) 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四) 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第二十五条 本行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的程序,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本行减少资本后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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