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浙江科技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Ver5.2011.1.1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进 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贯彻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精神,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 满活力的高素质、高水平、有特色的专业化教师队伍,实现学校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学校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委办 2009138 号)和浙江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浙教高科 20109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学校现有事业编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2、分别纳入相应岗位管理。人事代理人员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校级领导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基本原则。(一)科学合理,统筹规划。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现状和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岗位的分类分级体系,突出重点,科学合理设置岗位。(二)优化结构,提高效益。根据学科专业一体化建设和“ 人才工程” 建设需要,优化各类人 员的结构比例,统 筹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着力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用人质量和用人效益。(三)按岗聘用,规范管理。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师德、能力、历史贡献和业绩水平为导向,完善人才遴选、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有- 2 -力调动
3、学校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逐步规范各类岗位人员的管理。(四)平稳入轨,逐步完善。根据“先入轨、后规范、再完善”的要求,加强分类指导、分 层管理和分步操作,坚持“ 以人为本”,逐步解决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促 进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第四条 岗位类别。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含专职研究人员岗位、专职辅导员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岗位,其他 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 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为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可设置特设岗位,特设岗位
4、为非常设岗位。首轮岗位设置管理,学校暂不设置特设岗位。第五条 岗位适用对象。(一)专任教师原则上须聘用在教师岗位。(二)从事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原 则上须聘用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三)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人员须聘用在管理岗位。(四)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人员须聘用在工勤技能岗位。第六条 岗位总量。学校岗位总量根据上级部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现有正式在册人员数和学校未来事业发展需要综合设定。经省教育厅审核,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我校岗位总量为 1400个,首轮聘用可聘岗位数为 1282 个。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5、 3 -第七条 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机构。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研究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等方案;审议学校各类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审核二级学院(部、中心)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方案;评审和推荐专业技术岗二级人员;评定专业技术岗三级人员;评审和推荐工勤技能岗一级、二级人员;确认管理岗三至六级人员;核准其他各类各级岗位人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负责落实委员会的决议、授权事项和其他日常工作。第八条 二级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机构。(一)二级学院(部、中心)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相关实施细则并报学校审核;制定本单位
6、各岗位的工作职责;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应聘申报工作;负责排序推荐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二级、三级人选和工勤技能岗一级、二级人选;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岗四级及以下、管理岗七级及以下和工勤技能岗三级及以下人员的评审工作。(二)机关、图书馆、后勤公司分别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小组, 负责所辖范围的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排序推荐所辖范围内专业技术岗二级、三级人选和工勤技能岗一级、二级人选;负责所辖范围内专业技术岗四级及以下、管理岗七级及以下和工勤技能三级及以下等人员的评审工作。第九条 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监督协调机构。学校和各二级学院(部、中心)、机关、图书馆和后勤公司分 别成立岗位设置与
7、聘用管理工作监督协调小组,负责监督所辖范围的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全过程, 调解聘用过程中出现的矛盾;负责处理教职工关于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的投(申)诉工作。第三章 岗位设置方案- 4 -第十条 岗位类别比例。根据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确定三类岗位中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 70%,其中教 师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 65%;管理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 20%;工勤技能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 7%,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岗等级比例。专业技术岗分 13 个等级,其中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八至十级为中级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为初级
8、岗位。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65 号) 规定和我校 办学规格,核准我校专业技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 术岗位的控制比例为 12:30:50:8。各二级学院(部、中心)高级、中 级 、初 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控制比例根据硕士点建设需要和具有博士学位教师的数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根据上级的严格规定,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中,二级、三级、四级之间的比例为 1:3:6;副高 级岗位中,五级、六 级、七 级之间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 间的比例为 3:4: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
9、级岗 位之间的比例为 5:5。第十二条 管理岗等级。管理岗位分为 8 个等级。学校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 副职、 处级 正职、 处级副职、科 级正职、科级副职、科 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第十三条 工勤技能岗等级比例。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 5 个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 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根据上 级的严格规定,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数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 30%,其中一 级岗位数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 1%,二级岗位数量占工勤技能 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 7%。
10、技术工一级岗位由省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 5 -理,原则上只在技能要求较高的工程教学实践岗位设置。首轮聘用,暂不设技术工岗位一级岗。第十四条 首轮聘用可聘岗位数的确定。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的可聘岗位总数、学校现有人员情况和岗位聘任条件确定各二级单位的岗位数量。各二级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机构根据学校下达的岗位数量进行聘用人员的推荐或评审工作。第四章 岗位职责与聘用条件第十五条 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根据国家规定,各类岗位聘用人员均应满足以下基本任职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能力或技能条件;(四)适应岗位要求
11、的身体条件。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条件。(一)教师岗位一级的聘用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教师岗位二级的聘用条件根据省教育厅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由学校制定;教师岗位三级的聘用条件根据岗位工作职责需要和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业绩贡献和学术水平由学校制定。(二)其他等级的教师岗位聘用条件,由学院(部、中心)在学校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业绩贡献和学术水平综合制定,并报学校审核。(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二级、三级的聘用条件参照教师岗位二级、三级的聘用条件执行。其他等级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由各二级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机构在学校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具体聘用条件,并报学校审
12、核。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教师岗位的最高等级。- 6 -(四)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聘用条件见浙江科技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实施细则(附件一)和浙江科技学院专职辅导员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实施细则(附件二)。第十七条 管理岗位的聘用条件。(一)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管理岗位聘用条件原则上根据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和学历学位情况制定,具体聘用条件见浙江科技学院管理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实施细则(附件三)。 (二)鉴于省里尚未出台事业单位一般管理人员晋升五级、六级职员的办法,在首轮岗位聘用中,一般管理人员原则上聘用到
13、七至十级职员岗位,但原已执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工资或六级及以上管理岗位等级工资的,可保留原基本工资。第十八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条件。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条件按照国家的基本任职条件执行,具体见浙江科技学院工勤技能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实施细则(附件四)。获省、部级以上技术比赛名次或技术革新、技 术发明成果证书的技术工,应聘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时,在下一 级岗位工作的年限可适当放宽。第五章 岗位聘用第十九条 岗位聘用基本程序。(一)公布岗位。学校、各二级单位公布各类、各级岗位名称、职责、聘用条件和数量。(二)个人申请。应聘人员向设岗单位(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应聘申请表,并提供有关业绩和成果的证明材料。(
14、三)资格审查。各单位(部门)对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聘用条件进行审核,并将申报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岗位和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人员的材料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复核。机关部门由部门负责人集- 7 -体审核本部门人员的应聘申请,提出聘用岗位和等级的建议,并报机关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小组。(四)二级单位评审。二级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机构依据各级各类岗位聘用条件,组织评审,排序确定推荐人选或拟聘人选,在所在单位内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五)学校评审。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委员会对专业技术岗二级、三 级和工勤技能岗一级、二级推荐人选进行评审,对管理岗三至六级人员进
15、行确认,对其他各类各级岗位人选进行核准。(六)拟聘结果公示。学校对各级各类拟聘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3 日,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者,按规定程序进行投诉或申诉。(七)聘用结果报批。公示结束,无异议后,聘用结果报教育厅审核,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八)签订聘用合同。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第二十条 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机构评审要求。(一)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机构会议由负责人召集,出席会议人数须达到机构成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方为有效。(二)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且按同意票数排序在岗位数内的人选为通过。未出席会议的成员不得补投票或委托投票。
16、(三)在首轮投票后,得票数位居末列的当选人票数相等,且当选人数超过设定岗位时,可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进行多轮投票。(四)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机构应承担保密义务,除按规定公布的信息和受委托做出解释的事项外,会议讨论的内容均属保密范畴,与会者不得向当事人、任何无关组织或无关人员通报情况或解释原因,违反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8 -(五)岗位聘用的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投票表决阶段,遇到本人或与本人有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一条 非集中聘用期间的岗位增聘与变动的规定。(一)聘期内获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在规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出现空缺岗位情况下,学校予以增聘。(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参加
17、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内不确定等级。 见习 (试用)期满后,聘用在管理岗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或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可聘用九级职员岗位;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可聘用八级职员岗位。见习(试用)期满后,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大学本科生可聘用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可聘用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可聘用十级专业技术岗位。新调入的人员按其个人基本情况,比照学校同类人员确定岗位等级,由人事 处和所在单位提出岗位聘用类别和等级,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三)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用到相应的管理岗位。聘期内从管理岗调
18、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一般聘用至新岗位对应职务的最低等级。 调换部门但岗位性质不变的人员,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并保持原岗位等级至本轮聘期结束。第二十二条 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同时任职人员的聘用。根据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1037 号) 规定,在学校担任领导职务,确有专业技术背景,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能够完成专业技术岗位职责的人员,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可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其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同时任职。但占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 9 -担负其他管理任务的职员,一般不得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第二十三条 专职辅导员的聘用。专职辅导员是指在一线
19、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二级学院专门负责学生工作的党政领导干部。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专职辅导员一般应具有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同时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专职辅导员可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并按就高原则, 执行相 应的基本工资。首轮聘用时, 评聘了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可晋升教师岗位等级;具有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待转评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后,方可晋升岗位等级。学生心理咨询中心教师可参照专职辅导员岗位聘用条件聘用相应教师岗位等级。第二十四条 出国、离岗退养和长病假人员的聘用。在学校批准期限内出国(境)人员
20、,按相关规定参加学校岗位聘用管理。待聘人员、离岗退养人员、长病假人员以及其他不参加岗位聘用人员,按现职务相对应最低岗位等级执行。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聘岗位不对应人员的聘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专业技术职务与所聘岗位不对应者,仍可纳入所聘岗位管理,但只能聘至现有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岗位的最低等级,待其专业技术职务与岗位所要求的职务相对应后方可晋升更高等级岗位。业绩 突出者,根据学校工作和发展建设需要,可适当放宽,具体由学校研究决定。第二十六条 工人身份人员的聘用。属工人身份,长期聘用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具备所聘岗位任职条件的可继续聘用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上,执行相应的管理或专业
21、技术岗位工资,不再执行工人技术等级的工资,但工人身份保持不变。- 10 -第二十七条 06 工改后退休人员的定级。2006 年 7 月 1 日工资制度改革至首轮设岗聘用完成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可比照在职同类人员确定岗位等级,并与在职人员同时兑现相关工资。定级工作由退休人员原所在单位(部门)组织,离退休办公室协助,由相应的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机构负责推荐或评审工作,不受所在单位岗位总量和岗位等级结构比例的限制。第六章 合同管理第二十八条 聘用合同。按照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 号)及有关规定,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
22、聘岗位、职责和任务要求、双方权 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聘用合同采用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符合连续工龄满 25 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 10 年等人员经本人申请可签订聘用至退休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其余人员签订固定期限合同,一般每个聘期为三年,特殊情况由学校研究决定,管理六级及以上领导岗位的聘期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确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三年的人员,按距离实际退休的时间确定聘用期限。聘期原则上不超出法定退休时间,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拟延聘人员须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同意后方可签订延聘合同。第二十九条 聘用合同变更。聘期内岗位类别、等级和职责等发生变动的人员,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相应变更。第三十条 聘用合同终止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投诉与申诉第三十一条 投诉与申 诉的要求。在公示期内,教职工对应聘材料、聘用程序、聘用结 果有异议,有 权进行投 诉或提出申诉。投诉或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