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业大学章程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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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四川农业大学章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实现科学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四川农业大学” ,简称“四川农大”、“川 农 大”,英文名称 为 Sichu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缩写为SICAU。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新康路 46号。学校包括雅安校区、成都校区和都江堰校区。第四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五条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2、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秉承人才培养是立校之本、科学研究是强校之路、社会服务是兴校之策、文化传承创新是荣校之魂的办学理念,弘扬“爱国敬业、艰苦奋斗、团结拼搏、求实创新” 的“川农大精神”,努力办好有特色高水平“211 工程” 大学。2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第六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四川省人民政府。学校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第七条 学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二)依法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三)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四)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

3、务:(一)保证稳定办学经费,提供必要办学条件,支持学校科学发展。(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三)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四)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条件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对外交流合作。(二)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三)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管理3和服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四)依法聘用和管理教职工,依法调整收入分配。(五)自主管理和使用依法收取的学费及有关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

4、的其他权利。第十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活动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二)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走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三)依法保障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四)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五)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科门类与教育形式第十一条 学校设置农学、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医学、文学、教育学、法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第十二条 学校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校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第十三条 学历教育分为研究生教育、本科

5、教育和专科教育。学校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4第十四条 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入学资格的取得,须具有相应的同等学历,并经考试合格和学校录取。第十五条 实行学分制和弹性修业年限。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 3 至 6 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 2 至 4 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3 至 6 年,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 2 至 4 年。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适当延长。第十六条 根据学生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和思想表现等,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十七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学校可向国内外卓越

6、的学者或者著名的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第十八条 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第四章 管理体制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第二十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校党的委员会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5(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审议确定基本管理

7、制度,讨论决定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三)讨论决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

8、和业务知识。(六)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七)领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6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 1 次,其闭会期间由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第二十一条 校长 全面负责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 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对外交流合作和思

9、想政治教育。(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照权限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四)对师生员工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副校长组成,负责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由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党委书记、校长轮流召集并主持,讨论决定需要学校党委和行政共同决定的事项。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的委 员会全体会 议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遵循议事规则和

10、决策程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7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主要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教学科研单位、管理服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分党委)、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分党委和总支部委员会下设党支部,教

11、师党支部一般按教学科研单位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按班级、年级、专业或者院(所)设置。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其职责主要是:论证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评价人才和科研的学术水平,指导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建设。学校学术委员会实行结构动态管理,一般由非处级领导干部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其主任委员由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其职责主要是:决定授予或者撤销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批准或者撤销研究生指8导教师资格,审议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规章制度。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结构动态管理,主

12、席由校长担任。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其职责主要是:根据权限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审、评议或推荐评审,审议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章制度。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实行结构动态管理,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其职责主要是:依据编制研究决定岗位分类和设置,对教职工岗位申报进行评审和决定聘用。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实行结构动态管理,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职责主要是:(一)听取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 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

13、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9(五)审议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学校教职

14、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第三十一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工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期召开,代表合一。工会委员会是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第三十二条 学校共青团委员会是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其职责主要是: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建设校园文化,维护青年权益,服务青年成长。第三十三条 各民主党派、社会团

15、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10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第三十四条 学校学生会是以学生为主体的群众组织,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第三十五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附属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自主独立运营与管理。学校对投资入股的单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第三十六条 学校可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立组织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活动。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第三十七条 根据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设立学院、研究所等教学科研机构。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实施单位,学院和研究所在权限内实行自主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拟定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思想政治教育。(三)依据学校规定和授权,设置和调整本单位内部机构。(四)负责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教育、管理、评价与考核。(五)管理和使用学校划拨的办学资源,负责本单位的资产和经费管理。(六)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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