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劳教制度的伦理反思应用伦理课小组课题 2013.5组员:马有健 12300270015黄虞 12300270087 白容凡 12300270092向昕 12307090162 严诗菱 12307090173组长:陆嘉玮 12300270048课题缘起 中国的法制建设较之三十年前有了很大的进步 明显违法的劳教制度却仍在执行 劳动教养最新的适用对象 : 轻微违法的进城务工者、上访者、持不同政见者等 不仅涉及到法律的问题,更多还牵涉到伦理的问题 。案例回顾河北常志相案 河北常志相 无理上访要人权 被认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劳教三年。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河北王秀芝案 河北王秀芝 因两起刑事案件反映
2、公安机关违法渎职问题,被迫无奈长期在地方和北京依法上访 没有得到任何结果 共被劳教三次,总计达 4年零 6个月。盐津县三上访人案 云南盐津的肖义雄、李浩、李昌杰 原系该县烟草公司职工 2006年起 ,上访 2008年 7月 8日至 9日期间 ,导致市烟草公司无法开展工作。 2008年 7月 14日至 18日 ,上班时间 ,迫使省烟草公司作出书面答复。 7月 17日 11时许,质问、威胁、围堵民警,个别人甚至进行言语辱骂。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劳动教养的流程示意图与刑事诉讼的流程示意图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 所谓劳教是指 “ 对有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做治安管理处罚又失之过轻的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性劳作处分 ” 。 该制度自初创以来已存续近六十年,实由各种特定时代风貌累积而成。 劳教制度产生于 20 世纪 50 年代。 1950 年 3 月 8 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镇压反革活动的指示 问题人员数量庞大 另辟蹊径 劳教首次提出 1956年 1 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 政治运动的产物 “ 逐渐适用于 反革命分子 和 坏分子 以外的其他人 指 流氓不守规矩 、 游手好闲 的人以及危害社会治安、屡教不改,尚不够逮捕判刑的人 ” 。 适用对象 : 政治上的问题人员 ; 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违法者。政治 对 策 具有普遍性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