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监督相关法律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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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监督相关法律法规汇 编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监督专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26 号汶 川 地 震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条 例 已 经 2008 年 6 月 4 日 国务 院 第 11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总 理 温 家 宝二 八 年 六 月 八 日汶 川 地 震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条 例2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保 障 汶 川 地 震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工 作 有 力 、有序 、有 效 地 开 展 ,积 极 、稳 妥 恢 复 灾 区 群 众 正 常 的 生 活 、生 产 、

2、学 习 、工 作 条 件 ,促 进 灾 区 经 济 社 会 的 恢 复 和 发 展 ,根 据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震 减灾 法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地 震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应 当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科 学 规划 、统 筹 兼 顾 、分 步 实 施 、自 力 更 生 、国 家 支 持 、社 会 帮 扶的 方 针 。第 三 条 地 震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应 当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一 )受 灾 地 区 自 力 更 生 、生 产 自 救 与 国 家 支 持 、对 口 支援 相 结 合

3、;(二 )政 府 主 导 与 社 会 参 与 相 结 合 ;(三 )就 地 恢 复 重 建 与 异 地 新 建 相 结 合 ;(四 )确 保 质 量 与 注 重 效 率 相 结 合 ;(五 )立 足 当 前 与 兼 顾 长 远 相 结 合 ;(六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与 生 态 环 境 资 源 保 护 相 结 合 。第 四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地 震 灾 后 恢 复 重 建工 作 的 领 导 、组 织 和 协 调 ,必 要 时 成 立 地 震 灾 后 恢 复 重 建协 调 机 构 ,组 织 协 调 地 震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人

4、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在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统3一 领 导 下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密 切 配 合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共 同做 好 地 震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工 作 。第 五 条 地 震 灾 区 的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自 力 更 生 、艰 苦奋 斗 、勤 俭 节 约 ,多 种 渠 道 筹 集 资 金 、物 资 ,开 展 地 震 灾 后恢 复 重 建 。国 家 对 地 震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给 予 财 政 支 持 、税 收 优 惠 和 金融 扶 持 ,并 积 极 提 供 物 资 、技 术 和 人 力 等 方 面 的 支 持 。国

5、 家 鼓 励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积 极 参 与 地 震 灾 后 恢 复重 建 工 作 ,支 持 在 地 震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中 采 用 先 进 的 技 术 、设 备 和 材 料 。国 家 接 受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组 织 提 供 的 符 合 地 震 灾 后 恢复 重 建 需 要 的 援 助 。第 六 条 对 在 地 震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工 作 中 做 出 突 出 贡 献的 单 位 和 个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第 二 章 过 渡 性 安 置第 七 条 对 地 震 灾 区 的 受 灾 群 众 进 行 过

6、渡 性 安 置 ,应 当根 据 地 震 灾 区 的 实 际 情 况 ,采 取 就 地 安 置 与 异 地 安 置 ,集中 安 置 与 分 散 安 置 ,政 府 安 置 与 投 亲 靠 友 、自 行 安 置 相 结合 的 方 式 。政 府 对 投 亲 靠 友 和 采 取 其 他 方 式 自 行 安 置 的 受 灾 群 众4给 予 适 当 补 助 。具 体 办 法 由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第 八 条 过 渡 性 安 置 地 点 应 当 选 在 交 通 条 件 便 利 、方 便受 灾 群 众 恢 复 生 产 和 生 活 的 区 域 ,并 避 开 地 震 活 动 断 层 和可 能 发 生

7、 洪 灾 、山 体 滑 坡 和 崩 塌 、泥 石 流 、地 面 塌 陷 、雷 击等 灾 害 的 区 域 以 及 生 产 、储 存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品 的 工 厂 、仓库 。实 施 过 渡 性 安 置 应 当 占 用 废 弃 地 、空 旷 地 ,尽 量 不 占 用或 者 少 占 用 农 田 ,并 避 免 对 自 然 保 护 区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区 以 及 生 态 脆 弱 区 域 造 成 破 坏 。第 九 条 地 震 灾 区 的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实 际 条 件 ,因 地制 宜 ,为 灾 区 群 众 安 排 临 时 住 所 。临 时 住 所 可 以 采 用 帐 篷

8、 、篷 布 房 ,有 条 件 的 也 可 以 采 用 简 易 住 房 、活 动 板 房 。安 排 临时 住 所 确 实 存 在 困 难 的 ,可 以 将 学 校 操 场 和 经 安 全 鉴 定 的体 育 场 馆 等 作 为 临 时 避 难 场 所 。国 家 鼓 励 地 震 灾 区 农 村 居 民 自 行 筹 建 符 合 安 全 要 求 的临 时 住 所 ,并 予 以 补 助 。具 体 办 法 由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第 十 条 用 于 过 渡 性 安 置 的 物 资 应 当 保 证 质 量 安 全 。生产 单 位 应 当 确 保 帐 篷 、篷 布 房 的 产 品 质 量 。建 设

9、 单 位 、生 产单 位 应 当 采 用 质 量 合 格 的 建 筑 材 料 ,确 保 简 易 住 房 、活 动板 房 的 安 全 质 量 和 抗 震 性 能 。第 十 一 条 过 渡 性 安 置 地 点 应 当 配 套 建 设 水 、电 、道 路5等 基 础 设 施 ,并 按 比 例 配 备 学 校 、医 疗 点 、集 中 供 水 点 、公共 卫 生 间 、垃 圾 收 集 点 、日 常 用 品 供 应 点 、少 数 民 族 特 需 品供 应 点 以 及 必 要 的 文 化 宣 传 设 施 等 配 套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确保 受 灾 群 众 的 基 本 生 活 需 要 。过 渡 性 安

10、 置 地 点 的 规 模 应 当 适 度 ,并 安 装 必 要 的 防 雷 设施 和 预 留 必 要 的 消 防 应 急 通 道 ,配 备 相 应 的 消 防 设 施 ,防范 火 灾 和 雷 击 灾 害 发 生 。第 十 二 条 临 时 住 所 应 当 具 备 防 火 、防 风 、防 雨 等 功 能 。第 十 三 条 活 动 板 房 应 当 优 先 用 于 重 灾 区 和 需 要 异 地安 置 的 受 灾 群 众 ,倒 塌 房 屋 在 短 期 内 难 以 恢 复 重 建 的 重 灾户 特 别 是 遇 难 者 家 庭 、孕 妇 、婴 幼 儿 、孤 儿 、孤 老 、残 疾 人员 以 及 学 校 、

11、医 疗 点 等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第 十 四 条 临 时 住 所 、过 渡 性 安 置 资 金 和 物 资 的 分 配 和使 用 ,应 当 公 开 透 明 ,定 期 公 布 ,接 受 有 关 部 门 和 社 会 监 督 。具 体 办 法 由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第 十 五 条 过 渡 性 安 置 用 地 按 临 时 用 地 安 排 ,可 以 先 行使 用 ,事 后 再 依 法 办 理 有 关 用 地 手 续 ;到 期 未 转 为 永 久 性 用地 的 ,应 当 复 垦 后 交 还 原 土 地 使 用 者 。第 十 六 条 过 渡 性 安 置 地 点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12、 人 民 政 府 ,应当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加 强 次 生 灾 害 、饮 用 水 水 质 、食 品 卫 生 、疫6情 的 监 测 和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以 及 环 境 卫 生 整 治 。使 用 的 消 毒剂 、清 洗 剂 应 当 符 合 环 境 保 护 要 求 ,避 免 对 土 壤 、水 资 源 、环 境 等 造 成 污 染 。过 渡 性 安 置 地 点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加 强 治 安 管 理 ,及 时 惩 处 违 法 行 为 ,维 护 正 常 的 社 会 秩 序 。受 灾 群 众 应 当 在 过 渡 性 安 置 地 点 所 在 地 的 县 、乡 (镇 )

13、人民 政 府 组 织 下 ,建 立 治 安 、消 防 联 队 ,开 展 治 安 、消 防 巡 查等 自 防 自 救 工 作 。第 十 七 条 地 震 灾 区 的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受 灾 群众 和 企 业 开 展 生 产 自 救 ,积 极 恢 复 生 产 ,并 做 好 受 灾 群 众的 心 理 援 助 工 作 。第 十 八 条 地 震 灾 区 的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政 府 农 业 行 政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组 织 修 复 毁 损 的 农 业 生 产 设 施 ,开 展 抢种 抢 收 ,提 供 农 业 生 产 技 术 指 导 ,保 障 农 业 投 入

14、品 和 农 业机 械 设 备 的 供 应 。第 十 九 条 地 震 灾 区 的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政 府 有 关 部 门应 当 优 先 组 织 供 电 、供 水 、供 气 等 企 业 恢 复 生 产 ,并 对 大 型骨 干 企 业 恢 复 生 产 提 供 支 持 ,为 全 面 恢 复 工 业 、服 务 业 生产 经 营 提 供 条 件 。第 三 章 调 查 评 估7第 二 十 条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开 展 地 震 灾 害 调查 评 估 工 作 ,为 编 制 地 震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规 划 提 供 依 据 。第 二 十 一 条 地 震 灾 害 调 查

15、评 估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事 项 :(一 )城 镇 和 乡 村 受 损 程 度 和 数 量 ;(二 )人 员 伤 亡 情 况 ,房 屋 破 坏 程 度 和 数 量 ,基 础 设 施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工 农 业 生 产 设 施 与 商 贸 流 通 设 施 受 损 程 度和 数 量 ,农 用 地 毁 损 程 度 和 数 量 等 ;(三 )需 要 安 置 人 口 的 数 量 ,需 要 救 助 的 伤 残 人 员 数 量 ,需 要 帮 助 的 孤 寡 老 人 及 未 成 年 人 的 数 量 ,需 要 提 供 的 房 屋数 量 ,需 要 恢 复 重 建 的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共

16、服 务 设 施 ,需 要 恢复 重 建 的 生 产 设 施 ,需 要 整 理 和 复 垦 的 农 用 地 等 ;(四 )环 境 污 染 、生 态 损 害 以 及 自 然 和 历 史 文 化 遗 产 毁 损等 情 况 ;(五 )资 源 环 境 承 载 能 力 以 及 地 质 灾 害 、地 震 次 生 灾 害 和隐 患 等 情 况 ;(六 )水 文 地 质 、工 程 地 质 、环 境 地 质 、地 形 地 貌 以 及 河势 和 水 文 情 势 、重 大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的 受 影 响 情 况 ;(七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及 其 隐 患 ;(八 )编 制 地 震 灾 后 恢 复

17、 重 建 规 划 需 要 调 查 评 估 的 其 他事 项 。第 二 十 二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依 据 各 自 职 责 分8工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和 专 家 ,对 毁 损 严 重 的 水 利 、道 路 、电 力 等基 础 设 施 ,学 校 等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以 及 其 他 建 设 工 程 进 行 工程 质 量 和 抗 震 性 能 鉴 定 ,保 存 有 关 资 料 和 样 本 ,并 开 展 地震 活 动 对 相 关 建 设 工 程 破 坏 机 理 的 调 查 评 估 ,为 改 进 建 设工 程 抗 震 设 计 规 范 和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采 取

18、 抗 震 设 防 措 施 提供 科 学 依 据 。第 二 十 三 条 地 震 灾 害 调 查 评 估 应 当 采 用 全 面 调 查 评估 、实 地 调 查 评 估 、综 合 评 估 的 方 法 ,确 保 数 据 资 料 的 真 实性 、准 确 性 、及 时 性 和 评 估 结 论 的 可 靠 性 。地 震 部 门 、地 震 监 测 台 网 应 当 收 集 、保 存 地 震 前 、地 震中 、地 震 后 的 所 有 资 料 和 信 息 ,并 建 立 完 整 的 档 案 。开 展 地 震 灾 害 调 查 评 估 工 作 ,应 当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以 及 有 关 技 术 标 准 和

19、 要 求 。第 二 十 四 条 地 震 灾 害 调 查 评 估 报 告 应 当 及 时 上 报 国务 院 。第 四 章 恢 复 重 建 规 划第 二 十 五 条 国 务 院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门 与 地 震 灾 区 的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共 同 组 织 编 制 地 震 灾 后 恢 复重 建 规 划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后 组 织 实 施 。地 震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规 划 应 当 包 括 地 震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总9体 规 划 和 城 镇 体 系 规 划 、农 村 建 设 规 划 、城 乡 住 房 建 设 规划 、基 础 设 施 建

20、 设 规 划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建 设 规 划 、生 产 力 布局 和 产 业 调 整 规 划 、市 场 服 务 体 系 规 划 、防 灾 减 灾 和 生 态修 复 规 划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等 专 项 规 划 。第 二 十 六 条 地 震 灾 区 的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在 省 级 人民 政 府 的 指 导 下 ,组 织 编 制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地 震 灾 后 恢 复 重建 实 施 规 划 。第 二 十 七 条 编 制 地 震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规 划 ,应 当 全 面 贯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优 先 恢 复

21、重 建 受 灾 群众 基 本 生 活 和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尊 重 科 学 、尊 重 自 然 ,充 分 考虑 资 源 环 境 承 载 能 力 ;统 筹 兼 顾 ,与 推 进 工 业 化 、城 镇 化 、新 农 村 建 设 、主 体 功 能 区 建 设 、产 业 结 构 优 化 升 级 相 结 合 ,并 坚 持 统 一 部 署 、分 工 负 责 ,区 分 缓 急 、突 出 重 点 ,相 互 衔接 、上 下 协 调 ,规 范 有 序 、依 法 推 进 的 原 则 。编 制 地 震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规 划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和 国家 有 关 标 准 。第 二 十 八

22、 条 地 震 灾 后 调 查 评 估 获 得 的 地 质 、勘 察 、测绘 、水 文 、环 境 等 基 础 资 料 ,应 当 作 为 编 制 地 震 灾 后 恢 复 重建 规 划 的 依 据 。地 震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地 震 地 质 、地 震 活 动 特 性 的研 究 成 果 和 地 震 烈 度 分 布 情 况 ,对 地 震 动 参 数 区 划 图 进 行10复 核 ,为 编 制 地 震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规 划 和 进 行 建 设 工 程 抗 震设 防 提 供 依 据 。第 二 十 九 条 地 震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规 划 应 当 包 括 地 震 灾害 状

23、 况 和 区 域 分 析 ,恢 复 重 建 原 则 和 目 标 ,恢 复 重 建 区 域范 围 ,恢 复 重 建 空 间 布 局 ,恢 复 重 建 任 务 和 政 策 措 施 ,有 科学 价 值 的 地 震 遗 址 、遗 迹 保 护 ,受 损 文 物 和 具 有 历 史 价 值与 少 数 民 族 特 色 的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的 修 复 ,实 施 步 骤 和 阶段 等 主 要 内 容 。地 震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规 划 应 当 重 点 对 城 镇 和 乡 村 的 布 局 、住 房 建 设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建 设 、农 业 生 产 设施 建 设

24、、工 业 生 产 设 施 建 设 、防 灾 减 灾 和 生 态 环 境 以 及 自然 资 源 和 历 史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土 地 整 理 和 复 垦 等 做 出 安 排 。第 三 十 条 地 震 灾 区 的 中 央 所 属 企 业 生 产 、生 活 等 设 施的 恢 复 重 建 ,纳 入 地 震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规 划 统 筹 安 排 。第 三 十 一 条 编 制 地 震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规 划 ,应 当 吸 收 有关 部 门 、专 家 参 加 ,并 充 分 听 取 地 震 灾 区 受 灾 群 众 的 意 见 ;重 大 事 项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方 面 专 家 进 行 专 题 论 证 。第 三 十 二 条 地 震 灾 区 内 的 城 镇 和 乡 村 完 全 毁 损 ,存 在重 大 安 全 隐 患 或 者 人 口 规 模 超 出 环 境 承 载 能 力 ,需 要 异 地新 建 的 ,重 新 选 址 时 ,应 当 避 开 地 震 活 动 断 层 或 者 生 态 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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