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欧洲合同法原则(韩世远 译)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本原则的适用范围 第1:101条:本原则的适用 (一)本原则拟作为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在欧洲共同体适用。 (二)如果当事人已约定将本原则订入其合同或者其合同受本原则的规制,本原则即予适用。 (三)当事人于符合下列条件时,可适用本原则: 1.约定其合同受“法的一般原则”、“商人法”或类似者之规制时;或者 2.没有选择任何法律制度或者法律规则规制其合同。 (四)当可得适用的法律制度或者法律规则对所产生的问题没有提供一种解决方案时,本原则得作为一种解决方案。 第1:102条:合同自由 (一)当事人可以自由缔结合同并决定其内容,但要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以及由本原则确立的强制性规则。 (二)当事人可以排除本原则的适用或者背离或变更其效力,除非本原则另有规定。 第1:103条:强行法 (一)在其他可得适用的法律亦允许之场合,当事人可以选择使其合同受本原则的规制,以使国内的强制性规则不能适用。 (二)依据有关国际私法规则,如国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