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同济大学外籍青年教授聘任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力度,规范外籍青年教授、副教授的选拔聘任工作,提升我校教师队伍国际化水平,结合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海内外公开招聘,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聘任原则第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学校学科建设规划,优先保障重点学科、新兴交叉学科以及“卓越人才”培养的用人需要,统筹考虑教师队伍建设情况,有计划地选聘教学型、教学科研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第二章 聘用条件第二条 应聘者应符合所属学科当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全球招聘的学术条件要求。第三条 应聘者应在海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取得博士学位并具备 3 年以上教学科研工作经历。应聘者的工作语言
2、原则上为英语或德语,特殊情况可考虑其它语种。第四条 应聘副教授者年龄一般应在 40 周岁以下,应聘教授者年龄一般应在 45 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第五条 应聘教授职务者原则上应先申报各类国家及省部级人才计划。2第六条 应聘者须全职来校工作。第三章 聘用程序第七条 参照同济大学教师招聘管理办法执行。第四章 薪酬待遇第八条 受聘者的薪酬实行年薪制(含基本工资、岗位津贴、住房补贴、社会保险等) ,标准暂定为:教授 30 万元人民币/年(税前);副教授 20 万元人民币/年(税前)。第九条 在聘期内学校为受聘者提供 5000 元/年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额度。受聘者须自行购买,向外事办公
3、室提交证明材料备案,并凭保险公司提供的有效凭证报销。第五章 知识产权第十条 受聘者在聘期内取得的教学、科研等成果由学校和受聘者共同享有;所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申报奖励、申请专利和科研项目等,均应以同济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第六章 聘期管理第十一条 外事办公室负责受聘外籍青年教师的日常管理。第十二条 受聘者的研究生导师资格应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第十三条 受聘者每个聘期原则上为三年,参照同类人员实施年3度及任期考核。第十四条 副教授第一聘期内,须达到教授的学术水平要求,达不到者不再续聘;两个聘期内须晋升为教授,未能晋升者不再续聘。第七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籍非华裔青年教授、副教授聘任工作。外籍华裔青年教授、副教授聘任工作参照学校同类人员执行。入选“外专千人计划”的教师管理参照“千人计划”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