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附件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二次供水改造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城市二次供水改造工程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我省的重点民生工程。为保证此项工程的顺利实施,特对招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工程的招投标工作指导,各市(州) 、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二)城市二次供水工程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在法定媒体进行发布,并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出售招标文件,进行开、评标活动。二、具体要求(一)合理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条件。按照国家资质的相关规定,依据工程规模,合理确定投标人的
2、资质等级,禁止抬高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二)合理划分施工标段。施工标段的划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区域、施工面积合理划分,防止出现过大或过小的标段。具体标段的划分,依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 2 -(三)材料采购要求。城市二次供水工程所需材料,必须采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产品。(四)施工招标要求。应按照相关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并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编制,不得上调或下浮。企业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也不得低于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价格”,否则,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在工程量清单编制中,由
3、于我省现行计价定额未考虑不封闭施工的降效因素,发生时应调整相应人工和机械,甲、乙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如没有约定可按定额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 1.3 考虑。现行定额缺少项目可报批一次性估价表或及时办理签证确认。(五)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支付方式鼓励采取保函担保。为减轻投标企业的流动资金压力,促进城市二次供水工程尽早开工建设,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鼓励采用保函担保方式,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保函担保。除按照相关规定收取的保证金外,严禁招标人违规向投标人收取其他各种名义的违约金、风险抵押金等。(六)规范竣工结算。发承包双方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
4、价规范规定的时间,完成竣工结算工作。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未经- 3 -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重复审核。(七)加强合同备案管理。发承包双方合同的签订,使用国家发布的统一合同文本,应严格按照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规定执行,并按照规定时限进行合同备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一经发现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偷工减料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进行处罚。(八)加强投诉处理工作。对于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举报、投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613 号)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 11 号)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同时,应加强工程实施全过程的跟踪服务与监督管理,确保城市二次供水工程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