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国科学院洁净能源创新研究院合作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按照中国科学院“率先行动”计划和中国科学院关于近期深入推进研究所分类改革的实施意见(科发规字201771 号)的有关要求,为探索科研活动组织模式,探索体制机制,形成研究合力,根据中国科学院洁净能源创新研究院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创新研究院设置合作基金,吸引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承担创新研究院自主部署课题,逐步实现错位科技布局,推进合作发展。合作基金项目申请人需为能源领域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第三条 根据创新研究院战略布局,合作基金重点资助能源战略研究、化石资源清洁高效利用与战略融合、清洁能源多能互补与规模应用和低碳化多能战略融合等领域的
2、研究。第四条 合作基金由创新研究院运行经费列支,合作基金项目单项资助强度原则上不超过 200 万元,研究期限一般为 2 年。第五条 创新研究院综合办公室负责制定并发布项目指南、受理项目申请、初审并组织同行专家评议,由创新研究院院长办公会审定予以资助的项目及资助额度。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项目进展报告,2按时提交创新研究院综合办公室。第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创新研究院综合办公室报院长办公会审批。第八条 项目结束后,由创新研究院综合办公室组织验收。第九条 由合作基金项目资助产生的成果,公开发表论文等应署名中国科学院洁净能源创新研究院(英文格式:Dalian National Laboratory for Clean Energy),无署名的成果不计入项目完成指标。第十条 本办法经洁净能源创新研究院理事会批准后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和修订权属洁净能源创新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