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鹰潭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 号)和江西省安监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安监管办字201826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
2、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2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 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
3、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
4、、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3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第五条 各级安监部门对举报属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或者领域的安
5、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且以安监部门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案件,经查证属实,根据“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对举报人依法实施奖励政策。 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举报,安监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 根据“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原则上实行逐级举报制度。即举报人对事4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在发生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县(市、区)未受理或未及时处理的,当地政府或安监部门涉嫌参与瞒报的,可以直接向市安监部门举报。 第七条 安全生产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鼓励举报人表
6、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单位和地址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举报人可以通过市政务热线电话“12345”和各级安监部门值班电话,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第八条 举报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对象的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区域、地址、违法的基本事实、目前现状及已经或者可能产生的危害; (二)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以备查询、核查和实施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
7、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5第十条 各级安监部门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24 小时受理举报。对举报事项必须分类登记、建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安监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对举报事项应该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要求进行受理、办理和答复。 第十二条 上级安监部门可以直接核查下级安监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案件;也可以将本级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案件指定下级安监部门核
8、查,下级安监部门指定核查结束后应当向上级安监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工作结束后,对核查属实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安监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9、等查处。 第十五条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安监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 15%计算,最低奖励 3000 元,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 1 人奖励 3 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 1 人奖励 4 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 1 人奖励 5 万元计算;特别重大
10、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 1 人奖励 6 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 30 万元。第十六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最先举报并被接受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7第十七条 以下情形不发放举报奖金: (一)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对自身的举报; (三)无法确定举报人的举报; (四)安监部门认为不应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 60 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负责举报奖励的安监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延长 30 日领取。 第十九条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安监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上一级安监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受理举报事项后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