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遗产的概念 1758年,瑞士法学家艾默里克 德 瓦泰尔(Emmerich de Vattel ,1714-67 )在国家间的法律(Le droit des gens )一书中正式提出:“无论一个国家因何原因遭到蹂躏,我们应保留那些为人类社会带来荣耀的大厦,不应将之用于增强敌人的力量,例如庙宇、陵墓、公共建筑以及所有突出美好的作品。” (de Vattel, 1844:367ff; Williams, 1978:6 )首次在法律层面上提到了艺术品是人类的共同遗产。 第6节 20世纪以来建筑遗产保护的发展趋势 瓦泰尔表述的原则在美国南北战争中得到了遵循,1863年,美国政府发布了一份由德裔法学家弗朗西斯 利伯博士(Francis Lieber ,1800-72 )为政府军起草的在战争情况下进行遗产保护的法规。 普法战争后(1870-71 ),俄罗斯的亚历山大二世在布鲁塞尔召开了讨论这个问题的第一次国际会议。1874年8月27日的会议批准了关于战争法律及惯例的国际宣言(A Project of an International Declaration Concerning th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