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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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和建设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的精神,增强老年群体抵御风险的能力,营造尊老敬老的社会氛围,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以下简称“老年人意外险”),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宁波市建设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的总体部署,以维护和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风险的社会分担机制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推进“老年人意外险”、“保险基金”和“便捷服务”的新保险模式,提高老年人及家庭抗风险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二)基

2、本原则1.政府引导。发挥政府在政策引导、市场培育、监督管理和舆论导向、保障基本等方面的应尽职责,引导和促进保险机构承担社会责任,营造敬老尊老的社会氛围。2.市场运作。遵循市场化规律,充分调动保险业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鼓励诚信守约、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营造平等参与、有序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运作机制。“老年人意外险”的推广、投保购买、理赔等由承保机构运作。3.社会责任。“老年人意外险”是针对我市户籍老年人设计的特定保险产品,承保机构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兼顾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4.投保自愿。充分尊重老年人意愿,坚持老年人个人或家庭成员自愿投保。各级政府资助特定对象投保。二、被保险人和保险责任范围(

3、三)被保险人为具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 60 周岁(含)以上居家老年人。(四)“老年人意外险”责任范围是指被保险人在宁波大市市域范围内因遭受外来、突发、非本意、非疾病的各种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人身伤害或死亡的,由承保机构依照合同约定给予赔偿。“老年人意外险”责任范围不包括因疾病、工伤、交通事故等引起的伤残或死亡。(五)“老年人意外险”的具体责任范围及履约要求,由承保机构和投保人签订协议确定。三、承保机构的确定(六)坚持公开、公平和高效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保机构,具体负责提供“老年人意外险”的服务工作。每次中标有效期限为 3 年,市民政局在第 3 个保险年度期满 3个月前,通过政府

4、公开招投标方式再次确定承保机构和保险方式。(七)“老年人意外险”承保采用共保模式,参与共保的保险公司家数原则上不得超过 5 家,各承保机构的网点应承接和理赔“老年人意外险”服务。(八)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对承保机构服务质量定期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不达标的保险机构退出本轮共保体,并不得参与下一轮“老年人意外险”招投标工作。四、保险期限和缴费标准(九)“老年人意外险”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保险缴费标准,80 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每年按照 40 元标准缴纳保费;60 周岁(含)至 80周岁老年人每年按照 35 元标准缴纳保费。(十)建立标准浮动机制,首次招标

5、老年人意外险试行一年,根据老年人意外风险发生率及试行之后 2 年理赔支出情况及时调整下一轮缴费标准,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降低意外事故发生率。五、补助对象和份额(十一)保险补助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 80周岁( 含)以上居家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居家老年人,其投保费用由市、区县(市)政府按照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十二)保险补助对象在政府补助的基础上,按保费标准可另行购买一份“老年人意外险”,费用由投保人自行承担,但保险份额累计不得超过 2 份。对 60 周岁(含)至 80 周岁自愿购买“老年人意外险”的老年人,费用由投保人自

6、己承担,保险份额累计不得超过 2 份。(十三)市级财政根据政策规定对补贴对象保费给予一定补助,所需资金纳入我市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项目。六、投保与基金(十四)区县(市)民政部门以老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按照“老年人意外险”方案,组织开展“老年人意外险”服务工作。补助对象由区县(市)民政部门统一投保;自费购买“老年人意外险”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社区(村)等单位部门做好组织和发动工作,承保机构应主动上门提供服务。(十五)“老年人意外险”实行单一独立核算,按照保本微利模式运作。承保机构应充分体现公益的原则,扣除赔付支出和经核定的运营成本后的结余超过总保费 3%以上的部分,

7、通过捐赠方式,捐赠给“宁波市老年人意外险基金(暂名)”,基金章程和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七、理赔与服务(十六)老年人发生意外事故时,老年人及其家属应在第一时间向承保机构网点报案,并配合承保机构进行调查,按要求收集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十七)承保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不断优化服务质量,制定统一的理赔程序,全力做好承保理赔服务工作。各承保机构接到投保人报案后,应及时受理查勘,积极组织开展调查,收集现场照片,勘查事故发生的原因,评估事故责任。对属于“老年人意外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应及时赔付。对不属于“老年人意外险”责任范围的,应及时作出不予理赔的书面说明。八、管理与监督(十八)本着“防范

8、风险、保护权益”的原则,有序推进“老年人意外险”工作。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老年人意外险”方案,定期对保险方案实施和理赔服务情况进行评估,督促承保机构做好老年人意外伤害的理赔工作,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综合数据库。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要做好辖区内“老年人意外险”的推进工作,指导投保人与承保机构签订保险协议。(十九)保监局、金融等部门负责“老年人意外险”方案审核和监督工作,督促承保机构严格执行条款,坚持依法管理,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保险补贴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并加强对保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市文明办组织开展扶老助老敬老志愿服务。市老龄办做好相关宣传工作。(二十)承保机

9、构按照“公正公平、方便老人、保本微利”的原则,成立市“老年人意外险”管理领导小组,共保体应成立共保理赔服务领导小组,设立理赔处理中心,科学制定理赔方案和程序,做好老年人保险期内“老年人意外险”理赔事项和纠纷处理,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老年人安全风险培训、管控等工作。九、工作要求(二十一)精心组织。“老年人意外险”是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各地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力争到 2018 年底全市“老年人意外险”全覆盖。同时,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重大保险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保试办20171 号)有关规定,按程序申报市创新保险项目。(二十二)扎实推进。市民政局要通过政府公开采购等方式,确定承保机构并签订合同。各地民政部门要建立老年人风险管控机制和协调沟通机制,抓好“老年人意外险”的落实。承保机构要加强与各地民政部门的沟通合作,建立专门的工作机制,参与老年人风险防范,及时提供咨询、查询、索赔、投诉等服务,维护好老年人的权益。(二十三)广泛宣传。各级民政和文明办、老龄办等部门及承保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老年人风险防范措施和“老年人意外险”的意义,提高社会各界和老年人风险意识及家庭责任,预防和减少老年人意外伤害案件的发生。 (二十四)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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