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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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安徽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公路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及要求,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项目。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第三条 设计变更应以优化、完善原设计为前提

2、,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方便施工、有利环保、利于营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第四条 各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中设计变更的有关条款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第二章 设计变更的基本条件第五条 原设计文件不完善或存在错误而提出的设计变更。(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缺部分;(二)勘察设计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问题;(三)原设计与实际自然条件(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无法据实指导施工。第六条 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成效而提出的设计变更。(一)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

3、,节省工程投资而提出的设计变更。(二)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降低使用功能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能减少工程数量或降低工程成本或降低施工工艺难度、不增加相邻工序的工作量及难度,加快施工进度的设计优化。(三)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有利于节省占地、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第七条 因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等项建设及文物、环境保护的要求,对局部工程提出的设计变更。第八条 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工程技术要求,如因建设规模、技术标准的改变而提出的设计变更。第三章 变更的分类和管理权限第九条 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有

4、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 连续长度 10 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 2 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桥梁长度增减达 150 米以上的(含分离式立交桥); (六)隧道长度增减达 150 米以上的; (七

5、)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 500 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第十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十一条 重大设计变更由项目业主审查后上报

6、交通厅审查,由交通厅上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项目业主审查后上报交通厅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业主负责审查, 并负责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进行管理。第四章 变更程序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业主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项目业主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项目业主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进行经济、技术论证。项目业主也可以直接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对一般设计变更的建议,项目业主在 10 日内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如需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书面通知勘察

7、设计单位。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的建议,项目业主在15 日内进行调查论证确认后,向交通厅提出设计变更申请,提交以下资料:(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等;(二)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三)设计变更工程量计算(估算)书,增减费用计算表,设计变更后施工组织安排等。交通厅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项目业主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

8、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应包括以下材料:(一)、设计变更申请表(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设计变更工程名称、位置、费用、论证结论等,相关各方签署的意见);(二)、设计变更说明(主要阐述设计变更提出的过程、变更理由和论证材料);(三)、原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四)、对于重大和较大变更还应编制工程量和费用变化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项目业主应当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对一般设计变更文件,项目业主应在 10 日内按合同条款规定完成相关工作。对较大、重大设计变更文件,

9、项目业主应在 10 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交通厅。若重大、较大设计变更较紧迫,项目业主在委托设计单位做设计(方案)阶段,可通知交通厅并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会审,然后上报批复。第十六条 凡工程抢险等紧急情况须对原设计进行变更,超出项目业主审批权限的,项目业主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立即书面向交通厅报告,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抢险工程主要包括滑坡、泥石流、隧道涌突水、瓦斯爆炸、大型溶洞、油气燃烧、涌泥、大型坍方、结构工程严重破坏、水毁等抢险工程。岩土工程、地质灾害治理等特殊工程经批准后可采取动态设计,在施工中及时对原设计进行调整和完善。第十

10、七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应重视设计变更台帐管理工作,随时对所有设计变更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并应当每半年将汇总情况报交通厅备案。 交通厅可以对管理台帐随时进行检查。第五章 设计变更费用规定第十九条 设计变更工程建设费用的调整:重大设计变更的费用变化按现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交通部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30 号)有关规定编制,并调整概算;较大设计变更的费用变化原则上只计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征地拆迁费,确需发生第

11、二、三部分其他费用的经省交通厅批准后执行;一般设计变更的费用变化原则上按合同约定执行。第二十条 对于涉及到新技术、新工艺或定额中缺漏的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参照有关行业基本定额,合理确定定额消耗量,并报交通厅质检站批准后,编制设计变更工程概、预算文件。第二十一条 由交通部、省发改委、交通厅批复的设计变更概、预算价,只作为项目的总投资控制,不作为项目业主对施工单位的支付标准。第二十二条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由于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费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引

12、起的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其他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费由项目业主承担。因施工单位施工不当引起的设计变更仍应按规定程序报批。但废弃工程不予计价,因变更造成的增加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不得进入工程总造价。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批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第六章 处罚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四条 各项 目办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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