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镇江市排水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和工程验收规定(征求意见稿)2015 年 7 月 14 日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防涝工程的设计、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管理,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41号)和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文件, 结合我市城市排水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镇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与小区、道路、绿地与广场、水系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住建局是镇江市排水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市给排水管理机构受住建局委托,参与排水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及排水工程竣工专项验收等工作。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委托建设工
2、程施工图设计的同时,应同步委托具有相应排水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排水设施专业设计。第五条 室外排水工程的设计严格执行国家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应落实雨水滞渗、收集利用、削峰调蓄等低影响开发控制措施和指标,满足镇江市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江2市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雨水污水分流体制。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园林(景观)、道路、排水、建筑等相关专业设计方案中应明确体现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设计内容。建设项目中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在汇入市政管网之前,应设置检测井,以满足排水管理部门进行连续、实时径流监测的要求。第七条 住宅小区范围内的非居住性
3、用房应独立设置污水收集系统及预处理装置。居住建筑的阳台(露台)应设置污水收集管道排入室外污水管网。重点排水户在接入城市公共排水(污水)设施前应设置水质检测井。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报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时应包括排水设施工程施工图。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雨污分流、低影响开发建设的有关规定、规范及控制指标等相关要求,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明确意见。凡未进行排水专业施工图报审的项目,不予出具项目图审合格报告,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通过审查的设计文件施工,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报监制度。排水工程的施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行业监管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和规范要求,实施过程监管。施工过程中涉及排
4、水变更的项目,应履行原施工图设计、审查程序,通过后作为监管依据。涉及到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的施3工单位,应当委托市排水管理机构或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专业培训。第十条 排水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组织排水专项验收,市给排水管理机构应对排水设施的雨污分流、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及工程质量等项目内容进行核查并出具意见。对低影响开发设施宜进行现场径流模拟检测。用水单位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城市供用水合同时应提供排水专项验收证明材料。第十一条 排水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将排水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含电子图文)报送市给排水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排水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全过程监管,将排水工程建设纳入到日常巡查、检查之中,对违规工程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15 年*月*日起施行。原镇江市排水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和工程验收的若干规定(镇建规 200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