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穗埔环罚字2018 6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 事 人:广州市黄埔华泰废品店(经营者:黄小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A05Y3XN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远洋路 2 号一楼2018 年 2 月 2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市黄埔华泰废品店进行检查时发现现场堆放有粘贴了危废标签的塑料空桶 12 个,产生单位是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黄埔工厂。该 12 个空桶是当事人从路过车辆的司机处购置的,转手出售给他人获利 100 元人民币。当事人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
2、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埔环罚告字 201870 号)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提交 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罚款人民币 120 元;二、没收违法所得 40 元人民币。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收入项目编码:3124。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或向黄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罚款额每日加处百分之三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广州市黄埔区环境保护局 2018 年 5 月 9 日 地址:广州开发区汇星路 81 号 C 栋 319电话:020-82111805 020-82399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