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为了依法推进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标识制度,确保兽药产品质量,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农业部决定对以下规章进行修订。一、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 年 10 月 31 日农业部令第 22 号公布,2004 年 7 月 1 日农业部令第 38 号、2007 年 11 月 8 日农业部令第 6 号修订)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经农业部批准后方可使用。农业部制定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编写细则、范本,作为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编制、审批和监督执法的依据。”将第十八条中的“兽药标签应当按照农业部的规定使用条形码”修改 为“ 兽药标签 或最小销售包装上 应
2、当按照农业部的规定印制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兽药产品标签未使用电子追溯码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要求情形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处罚。”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 年 3 月 19 日农业部令第 11 号公布)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和检验设备,其性能和主要技术参数应能2保证生产和产品质量控制及实施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管理的需要。”第六十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8.兽药产品追溯管理制度和记录。”将第八十二条中第七项修改为“7. 审核成品发放前批生产记录及本批产品上传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的电子追溯码信息与记录,决
3、定成品发放”。三、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 年 1 月 15 日农业部令 2010 年第 3 号公布)第八条中增加一项:“(六)实施兽药电子追溯管理的相关设备。”第十五条第二款增加一项:“(十一)兽药产品追溯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九)兽药产品追溯记录 ”。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兽药入库时,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将兽药入库的信息上传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并做好记录。”将第二十五条中的“兽药出库时,应当进行检查、核对,建立出库记录。 ”修改 为“ 兽药出库时,应 当进行检查、核对,建立出库记录,并将出库信息上传兽药产品追溯系统。 ”3本决定自 2017 年 月 日起施行。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