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惠城中心区公交站点设施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惠城中心区公共交通站点服务设施(简称公交站点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提高公交站点设施的服务水平,促进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惠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交站点设施属社会公用服务设施,是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之一,由站台(位)、候车亭、站牌架、公共信息牌、休息凳和盲人道等设施构成。其中,站台(位)、站牌架是公交站站点设施的必备组成部分。候车亭、公共信息牌、休息凳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第三条 在惠城中心区内公交站点设施建设、管理、维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惠州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局)是惠城中心区公交站点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第五条 公交站点设施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城乡规划、公用事业、公安交警、供电、财政、公路、园林、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