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劳务派遣合同书甲 方(派遣单位): 吉林省彩虹人才开发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乙 方(用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劳务派遣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被派遣人员名单及工作岗位乙方因工作需要,接受甲方实行派遣,乙方办理接收手续后将岗位及名单加盖单位印章后转至甲方。甲方共计派遣 人到乙方工作,岗位及名单见附件一。第二条 派遣方式及期限派遣方式:一般派遣。派遣期限为 年,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 个月。第三条 派遣费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乙方按年度向甲方交纳劳务派遣费,每人每年 元(
2、若派遣期限不足一年,按一年 计算)。支付 时间为:签订本合同后的 3 日内,支付第一年的劳务派遣费,以后每一年期满后的 3 日内,支付下一年的劳务派遣费,依此类推。第四条 被派遣人员管理一、被派遣人员与甲方签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二、本合同签订后,被派遣人员由乙方按照本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对其进行管理。 三、甲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负责管理被派遣人员的人事档案,为派遣人员建立业绩档案。四、甲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被派遣人员办理就业手续。- 2 -五、甲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被派遣人员办理晋升档案工资手续。六、甲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被派遣人员
3、(应届统招毕业生)办理大中专毕业学生转正定级、定职手续。七、甲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被派遣人员(应届统招毕业生)办理集体户口落户手续。八、甲方按照政策规定,为被派遣人员出具与档案材料相关的证明。九、派遣期限届满后,甲方根据社会需求为被派遣人员进行就业推荐,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人事代理手续。十、乙方向派遣人员明确工作岗位及具体工作职责,并提交甲方备案。十一、乙方根据工作需要对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十二、乙方每年度对派遣人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于每年度最后一个月内或派遣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送交甲方存档。第五条 被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等待遇一、被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被派遣人员的劳动报
4、酬由乙方按月支付给甲方,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正常工资的 80%。支付日期为每月 10 日前,甲方在收到乙方款 项后10 个工作日内发放给被派遣人员本人,并按税法的规定代缴个人所得税 。甲乙双方均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被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工资福利待遇标准见附件)。二、被派遣人员的保险待遇被派遣人员的社会统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女职工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 五险一金”)由乙方按国家规定按月支付给甲方,支付日期为每月 10 日前,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供投保人员名单和缴费基数。首次为被派遣人员办理“五险一- 3 -金”时,其人员(包括新增人员)信息由乙方提供。甲方在收
5、到乙方派遣人员信息和乙方支付的款项后,按保险公司的要求及时为被派遣人员办理相关保险手续,交纳相关费用。三、被派遣人员的工伤待遇被派遣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因工伤残或死亡的,乙方须依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在确定工伤残疾等级之日或死亡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工伤待遇拨付给甲方,甲方在收到相关费用后负责及时支付给被派遣人员或家属。被派遣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意外死亡的,乙方须依据吉林省吉劳险字(91)6 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在被派遣人员死亡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待遇拨付给甲方,甲方在收到费用后负责及时支付给被派遣人员家属。被派遣人员因患职业病或工伤导致无法履行岗位职责、
6、又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由此所发生的赔偿、补偿、工资及其它费用均由乙方按照有关规定的时间和数额承担。四、被派遣人员派遣期间,依法享有法定节日、公休日、婚丧假、产假、探亲假。其他待遇不得低于乙方同工种或相似工种职工的待遇。第六条 被派遣人员的退回和补充在派遣期间,被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有权将该被派遣人员退回甲方。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该聘用条件需在甲方备案)的;二、严重违反乙方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需在甲方备案)的;三、无故连续旷工 15 天或年旷工累计超过 30 天的;四、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给乙方造成重大损害的;五、被派遣人员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7、对完成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经提出后拒不改正的;六、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 胜任原工作、也不能胜- 4 -任调整后的其他工作的;七、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八、本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 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九、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乙方退回被派遣人员应提供切实有效的证据,得到甲方认可后,双方应协商确定是否需要重新派遣其他人员作为补充。甲方依法支付被派遣人员经济补偿金或其他赔偿金的,该等款项全部由乙方承担。第七条 本合同的解除一、发生下列情况时,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因此所产生的甲方
8、向被派遣人员支付的所有补偿或赔偿金皆由乙方承担。(一)乙方未按照有关规定向被派遣人员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二)乙方的规章制度违法、侵害被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三)乙方以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限制被派遣人员人身自由手段强迫被派遣人员劳动的,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被派遣人员人身安全的。(四)乙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五险一金” 、工伤等费用的;二、发生下列情况时,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一)甲方首批派遣人员超过约定期限 15 日以上没有到位的(转移派遣除外);(二)甲方的派遣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转移派遣除外);(三)被派遣人员一半以上没有与甲方签订劳动合
9、同的。无论何种原因一方欲解除合同,须提前 10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5 -第八条 本合同的终止1、本合同在派遣期结束时自动终止,因此所产生的甲方向被派遣人员支付的所有补偿或赔偿金皆由乙方承担。派遣期限届满后,乙方有意续签本合同的,需于派遣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续签本合同。2、本合同任何一方被依法宣布破产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 或自身决定提前解散时,除有合同权利义务承接单位外,本合同自动终止。第九条 违约责任1、甲方若违反本合同第二条关于派遣期限的规定,被派遣人员每延期一周时间到位,需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劳务派遣费 25%的违约金(转移派
10、遣除外);2、甲方若发生第七条第二项第(二)(三)款行为及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义务、或无故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并支付1-5 万元 违约 金(转移派遣除外);3、乙方若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拖延支付劳务派遣费,每延期一周,需多支付相当于劳务派遣费总额 25%的违约金;4、乙方若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一、二、三 项约定的,每延期一周,需多支付应支付款项 5%的违约金;5、乙方若发生第七条第一项第(一)(二)(三)款行为及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义务、或无故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支付 1-5 万元违约金。6、因被派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包括犯罪)侵害乙方合法权益或给乙
11、方造成重大损害的,由被派遣人员本人承担责任。7、若派遣期限未到期乙方发生破产、解散的,乙方应给予被派遣人员与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包括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该等待遇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由甲方转付给被派遣人员。第十条 其 它1、此次派遣 人均是已与甲方签定过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人员,- 6 -且其合同期限不短于此合同期限。2、在此合同期限内,如甲方拟与被派遣人员解除劳动关系,须事先通知乙方,并先行解除劳务派遣合同。3、当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协商处理。4、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5、本合同涉及的附件及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都是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6、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省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解决。7、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8、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地 址:长春市建设街 2650 号 地 址:电 话:85611124 85611150 电 话:邮 编:130021 邮 编:传 真:0431-85611158 传 真:邮 箱: 邮 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