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 件 2:2018 -2019 年 度 湘 潭 市 市 直 行 政 事 业 单 位人 民 团 体 公 务 印 刷 定 点 协 议 书甲方:湘潭市财政局 合同编号:LYZC-171201签订时间:2017 年 12 月 31 日乙方(公务印刷定点企业): 签订地点:湘潭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湘潭市公务消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精神,乙方于 2017 年 12 月 21 日在湖南凌云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代理的 2018 年-2019 年度湘潭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务印刷定点公开招标会上成功中标,经甲方确认为 2018 年-2019 年度湘潭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
2、体公务印刷定点企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招标文件(采购计划编号:潭市财采计20170754 号、委托代理编号:LYZC-171201)的规定,订立湘潭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务印刷定点协议书。一、业务定点甲方根据考核的结果确定乙方为 2018 年-2019 年度湘潭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务印刷定点企业,乙方可以在公务印刷分包中标的业务范围内承接湘潭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2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委印方)委印的所有公务印刷业务。二、定点印刷限额实施标准采购单位单次采购预算(年度中年刊、季刊等重复性同类印刷品按全年金额计算单次预算)1000 元以下的自行采购,1000 元以上(含本数
3、)20 万元以下的(不含本数),可以在定点厂家中自主选择一家或多家作为单位年度定点厂家,直接委托单位年度定点厂家承印,并与定点厂家签订年度印刷服务合同;单次采购预算在 20 万元以上的(含本数),采购单位须将采购项目计划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通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以规定的采购方式招标竞争后确定承印厂家。三、业务范围单项印刷预算的项目实行定点印刷,20 万元以上的(含本数)项目按规定方式采购。乙方根据招标采购分包中标的印刷资格向委印方提供下列劳务服务:1、其他印刷品印刷:包括文件资料、文头纸、表格、宣传单、笔记本、材料纸等(、 ) 。2、内部期刊和书籍印刷(、 ) 。3、信封印刷(
4、、 ) 。四、结算各单位应及时对印刷成品进行验收,并按照双方合同确定的结算方式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货款。3 万元以上项目,采购单位应在内控管理人员的监督下,组织印刷与验收。印刷厂3家和委印单位应认真填写2018-2019 年度公务印刷结算单(附后),经委印单位经办人(3 万元以上的含单位内控管理监督人员)、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办理具体结算和付款手续。五、价格根据招标评标的结果,乙方可按照不高于自己的中标价格并且不得超过相关部门制定的最高限价向委印方提供印刷服务。在定点印刷执行期内,如遇纸张等主要原材料价格暴涨暴跌,对印刷成本造成重大影响,定点印刷企业可向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5、由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委托相关职能部门对整体印刷成本进行核定,适当调整最高限价,并将调整后的价格在湘潭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布,不再另行发文通知。六、质量要求1、乙方提供印刷服务时,制版、印刷、装订要求应按不低于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执行。2、纸质要求;乙方所使用的书写纸、打字纸、双胶纸及其他印刷用纸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招标文件要求的纸张,不得使用低于国家标准和招标文件要求的纸张进行印刷(委印方要求的除外) 。3、印刷要求:乙方给委印方所印刷的各种印刷品,必须干4净、清晰、整洁、均匀、对称、美观,符合委印方的全部要求,不得有污点、黑块、缺行、缺字、字表排列不齐等现象。4、装订要求:
6、乙方所承印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印刷品必须按委印方的要求装订,不得有缺页、反页、倒页、不齐等现象。七、权力和义务1、甲方的权力有权对乙方的质量、计价和服务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对乙方开出的发票和印刷记录进行检查和审核,督促改正所发现的错误。有权通知单位财务部门拒付不合理的印刷业务发票费用。及时掌握印刷行业市场情况,有权根据需要调整印刷统一限价。如乙方有严重的违约行为,或服务质量低劣,或拒不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取消乙方的定点单位资格。期满一年时甲方有权对定点印刷厂进行考核。2、甲方的义务加强制度建设,维护公务印刷的正常秩序。将行政事业单位变更情况及时通知乙方。将定点单位变更情况及时通知乙
7、方和各行政事业单位。协调处理委印方与定点印刷企业之间相关的业务关系。53、乙方的权力有权要求委印方按时结算印刷费用。有权拒绝委印方提出的除印刷服务以外的要求。有权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委印方的违约行为。如遇纸张等主要原材料价格暴涨,对印刷成本造成重大影响,可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申请适当调整最高限价。4、乙方的义务遵守国家有关印刷的法律法规。向委印方履行投标文件和合同中规定的服务和承诺。不得超出定点印刷招标确定的定点印刷范围承接定点印刷业务。优先安排行政事业单位的印刷业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不得将定点印刷项目转厂印刷。依照约定和规章妥善保存定点印刷单据和相关委印资料。及时、如实记录行政事
8、业单位的印刷业务发生情况。确保印刷质量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委印方的要求,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的检查。承印湘潭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务印刷业务的必须在湘潭市税务机关开具税务发票。每月及时上报印刷数据。八、合同的终止61、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合同履约金不予退还。乙方不履行规定义务的;乙方破产、停产、转让、转租、更换法人代表或变更负责人,经营场所变更,并且不在甲方要求的区域内;一年内连续三次违约或累计有 5 次违约行为的;弄虚作假增加费用,或利用蒙骗手段欺骗甲方的;采取不正当手段拉拢客户,支付业务回扣费,开虚假发票的;拒不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甲方
9、监督检查的。2、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乙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退还履约保证金。九、服务承诺(见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服务承诺,招标方有权根据公务定点印刷的需要及各公务定点印刷企业的服务承诺制定统一的公务定点印刷服务承诺)十、协议期限本协议期限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十一、仲裁本协议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湘潭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十二、其它约定事项71、本协议履约保证金为伍千元整,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2、本协议履行期间,甲乙双方经协商可对本合同进行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三、协议份数和生效1、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招标代理机构一份。2、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代表人: 代表人:鉴证方:代表人:8签订时间:2017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