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第三条 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取得国家卫生计生委或者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第四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应遵循合理配置原则。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六条 申请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