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制定本制度。 1、本院放射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放射科从事放射诊疗活动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2、院务会负责本院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放射防护培训档案,并妥善保存。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必须是正规学校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院长对新录用或调入的拟从事放射诊疗的人员必须依据有资质的体检机构出具的上岗前体检报告,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才可以录用。 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科应负责为其配备个人剂量计,及时安排其接受放射防护法规和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放射诊疗的卫生局)为其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5、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每1-2年(不得超过2年)到有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也应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