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解决建设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建建200980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委办发200910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推进“走出去”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0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遵守本规定。工商注册地在杭州地区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本市企业)缴存的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一地缴存、全市通用”制度。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