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规定: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